一、 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该结算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
二、 结算起点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千元。
三、 适用范围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四、 适用条件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五、 结算程序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如下:
(1)收款人发出商品。
(2)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3)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4)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承付。
(5)付款人承认付款。
(6)银行间划拨款项。
(7)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综上所述,托收承付简言之就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方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此外,托收承付的方式只能供异地交易结算,同城不能使用这种方式结算。且结算的金额必须要大于一万元以上银行才会同意托收承付,大型企业的托收承付如果结算资金不够还可以申请向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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