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带来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吃穿住行的个人要求越来越高。大家都希望能够住上宽敞明亮的大房子,因此,今年,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如火如荼,发展势头非常好。然而你,房地产企业虽然经常财源滚滚,也要考虑各方面的问题。其中土地使用税就是其中一个关键问题。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算是怎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算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
财税[2006]186号
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房地产行业是一项利润十分可观的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更是随着房市的发展而水涨船高。然而,无论再怎样有利可图的企业,也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缴纳相应的税费,做到企业应尽的义务,上文为大家详细讲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计算的注意事项和各项要点,供大家参考。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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