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广泛存在于社会活动当中,与我们的人身、财产利益密切相关。诉讼的发展应当由当事人推动,法院处于中立听讼的地位,而当事人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都是处于主体地位。审判实践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一个首先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接下来,律图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关于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相关内容。
一、怎样正确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位置
(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原告具有以下特征:
1、是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受理,也就没有民事诉讼的发生。
2、是主动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原告以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态度保护、原告对于民事诉讼的审判结果具有重大影响。如原告依法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将会导致民事诉讼的结束。又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全部或一部分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审判结果中的双方当事的权利义务承担有很大的决定性作用。
(二)民事诉讼的被告
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与其发生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被告具有以下特征:
1、被告是被人民法院传唤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的人。被告参加诉讼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的人。
2、被告从形式上看,是消极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人。没有原告的起诉,就没有被告的应诉。
(三)共同诉讼
诉讼中,当事人的结构并不总是一对一的理想模式。有时,原告为2人以上,称为共同原告,有时被告为2人以上,称为共同被告,有时双方都为2人以上,他们共同进行诉讼,这种当事人,总称为共同诉讼人。根据共同诉讼形成的原因不同,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和普通共同诉讼。相应的,可以将共同诉讼人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共同诉讼人两种。这两种共同诉讼在内容和本质上都不同,他们的区别表现在:
1、诉讼标的数量不同。前者通常只有一个诉讼标的,而后者却至少有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诉讼标的。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前者共同拥有一个诉讼标的,他们有共同的权益和义务关系,而后者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
3、共同诉讼人间的关系不同。前者之间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一人的诉讼行为,只要经全体同意或者认可,则对全体发生效力。后者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各自处于独立的地位,每个人的诉讼行为由各自负责,不对他人发生法律效力。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前者必须合并审理,而后者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别审理。5、审判结果不同。必要共同诉讼的裁判必须统一作出,而普通共同诉讼的裁判应分别作出,裁判结果各不相同。
(四)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该诉讼中的人。第三人的特征是:
1、与原、被告间的都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因而区别于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2、第三人都以其参的本诉讼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讼,就没有第三人的参加之诉。
3、都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即或者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因而区别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4、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三人可分为两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者部分实体权利,而参加到他人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他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论权利,并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他与共同诉讼人有本质的区别该第三人与原告、被告任何一方都没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于必要共同诉讼人,
也无相同性质的分别针对于同一利害关系相对方的诉讼标的存在,不同于普通共同诉讼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诉论的人。他在诉论中仍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
第一、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第二、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不受其他当事人这样那样的制约。
第三、一审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其对该判决不服的,有权提出上诉。
第四、本诉讼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调解协议和涉及第三人承担义务时,应征求第三人的意见,第三人不同意的,对其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用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专指原告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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