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赃款收缴的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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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集资诈骗罪赃款收缴的内容

集资诈骗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出现,集资诈骗不仅会牵连到各个方面,而且很有可能会危害社会治安,所以我国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罚也比较严重。一旦触犯了集资诈骗罪,很有可能会引起全国的重视,那么集资诈骗罪赃款收缴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

一、集资诈骗罪怎么能够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认定集资诈骗罪需注意什么

1、区别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二罪都表现为非法集资,区别如下: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只是筹集资金用于公司设立或扩大再生产,对所筹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制度;第三,行为方式不同,后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证券法律、法规,未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虚作假现象;第三,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本罪仅要求“数额较大”,后罪要求“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2、区别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二罪均属非法集资性犯罪,都包含欺诈因素。其界限如下: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后罪行为人仅具有非法获得集资款的使用权,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后罪客体为国家对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和投资人的财产利益;

第三,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包括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在内的各种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后罪表现为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股票,企业债券募集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债券;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后罪是特殊主体,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经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或单位;欺诈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主体是经批准的具有发行债券资格和条件的公司和企业的自然人和单位,具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企业;第五,数额、情节、后果要求不同,后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发行股票、债券 “数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集资诈骗罪赃款收缴

1、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了解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要求是比较严格的,并不是随意就可以立案的,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立案。有关集资诈骗罪赃款收缴的内容,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可以按照我国法律予以追缴或者要求其退赔。如果触犯集资诈骗罪,很有可能将承担我国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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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一审判决定性有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个人领取业务费61万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个人吸收集资款76万余元,又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761万余元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认定上诉人非法集资838万余元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担任阜阳亿源公司七部经理仅有本案其他同案犯的供述,并没有书面的任职文件。在亿源公司的管理制度上,对部长、经理等职务的任命非常随意,比如在公司一部总共只有七个人,就有一个经理、四个副经理;而且各部正副经理没有底薪,和普通业务员一样拉单做业务、一样拿提成。所以各部经理、副经理只是员工的一种称呼,是为公司“业务”开展的需要“随意设立”。在此情况下,将阜阳亿源公司七部集资款收入一并计算至上诉人名下,不符合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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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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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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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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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以上就是集资诈骗罪研究内容,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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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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