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法中非常多看似很相同的概念,但是他们却存在着天壤之别的差距。比如说民法中常见的遗忘物和遗失物,虽然他们两个看似相同,但是却有很大的差别,在生活中有很多人将这两个概念混淆,那么民法中何为遗失物与遗忘物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这个问题。
一、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别是什么
1、遗忘物是遗忘人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为一时疏忽而忘记拿走 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
2、遗失物则是偶然将某物失落在某处,以至脱离自己的控制。通俗的说 遗失物的主人很难知道物品遗失在什么地方 ,难以找回而遗忘物的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
3、我国刑法只规定侵占遗忘物,而未规定侵占遗失物,也就是说侵占罪只能是侵占遗忘物 而与拾到遗失物拒不归还的只能追究其民事责任。
二、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动产是否为遗失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2、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弃占有,则为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将作无主物处理。占有辅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抛弃动产,应认定为非出己意丧失占有,仍构成遗失物;
3、须现无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如盗窃物品不能构成遗失物;
4、丢失的须为动产且非无主。
不动产的属性决定了不能丢失,所以,遗失物只能是动产。由于动产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因此,不是抛弃物,而是有主物。遗失物被拾得人拾得后,就在遗失人和拾得人之间形成一种法律关系,拾得人是基于拾得行为而取得遗失物占有的人,拾得行为为发现遗失物并实施占有的行为,拾得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拾得人拾得遗失物以后,负有通知所有人、遗失人或者其他有受领权的人,并将遗失物返还的义务。在遗失物返还和交付之前,拾得人还有依据善良管理人标准予以妥善保管的义务。
遗忘物主要是物品的所有人对该物品暂时遗忘了,也就是说暂时对该物品失去了控制,物品所有人是可以再找回来的。遗失物主要是指物品的所有人将该物品弄丢了,不知道丢在什么地方,完全失去了对该物品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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