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一般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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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业车险投保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该险种赔偿单方事故车辆的损失,但不包含玻璃单独破损的损失,停放中造成的损失)、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险等。
商业车险一般包括哪些?

在现代生活中,随着生活质量的逐渐提升,汽车被越来越多的家庭所拥有,汽车现在已经成为很多家庭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随着汽车的普及,出现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交通事故带给人们的巨大损失,现在汽车都需要配备的商业汽车保险,那么商业车险一般包括哪些?下面将具体介绍。

一、商业车险保主要有:

1、车损险,该险种赔偿单方事故车辆的损失,但不包含玻璃单独破损的损失,停放中造成的损失,如无法找到责任人,赔偿损失的30%,碰撞事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价格随车辆购买价格增加而增加,推荐险种(如果个人觉得车驾技术好,且能忍受小事故的赔偿金额,为了省钱可不选择该险种,但是如果期间内发生大事故就会觉得还是投保该险种合算)

2、三者险,赔偿范围同交强险,但是必须在交强险赔偿完后才能赔偿,赔偿时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保费价格根据保额的大小对应相应的保费,强推险种(不管其他什么险种不保,但是该险种必须投保,20万-50万是推荐价格,基本上能应付大小三者事故)

3、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范围通字面意思,车上人员损伤锁产生的医疗费用,价格根据保额大小变化,一般在一两百左右,非推荐险种(一般情况下个人都有保以外伤害险,而且该险种必须是其他险种赔偿完后做的补充,所以不是很推荐,视个人情况购买吧)

4、盗抢险,指车辆被盗后车辆的赔偿以及因被盗产生的车辆损坏、丢失的赔偿,保费根据车辆购置价乘以折旧率后的数值变化而变化,价格不高,非推荐险种(该险种非常适合常年在外地,无固定停车点、停车库的司机)

二、附件险(该险种必须在投保基准险的情况下才能投保):

1、不计免赔特约险,该险种为上述4个险的补充险种(可以在上述4个险种中选择),如果不投保该险种,那么当有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那么在赔偿时先根据责任的大小扣除一定免 赔率计算出来的免赔额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价格根据上述4个险种保费变化,强推险种

2、自燃损失险,车辆因自燃而产生的损失、施救费的赔偿,保费按照车辆购置价折旧后根据车辆增加而增加,新车不推荐,老车推荐(新车如果发生自燃可以找厂家,而且保险公司也会让客户找厂家解决)

3、玻璃单独破碎险,指车辆使用中玻璃单独破损的费用,但不包括后视镜的赔偿(因后视镜也有对应的险种,但是个人觉得貌似没必要投保),非推荐(该险种选择条件同盗抢险)

4、划痕险,车辆使用中无碰撞痕迹的单方面车漆损伤,强烈不推荐险种(首先,该险种赔付率有点高,新手么,划擦是很正常的,所以投保该险种一般会有对应的免赔额,即你产生的损失,赔偿时会先扣除免赔额的那部分,金额又少还影响下年度的保费,赔得次数少,不划算,赔多了,保险公司就不会给你车子投保商业险了)

通过上述对商业汽车保险的具体介绍,相信大家对商业车险一般包括哪些都有了具体的了解了吧,商业汽车保险有主要保险和附加的保险。车主们在购买汽车之间或者购买汽车之后都要对车险有所了解才能买适合自己的汽车保险,将发生意外事故时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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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车险商业险包括哪些
车险分为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险常见的就包括了,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险是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购买,并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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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商业保险中包括生育险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的,丈夫的生育保险,妻子是可以享用的。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分男女,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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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职工参保生育保险是为了将女职工的生育费用分担到全社会,减轻女职工占多数的单业的负担,避免用人单位不愿雇佣育龄妇女的现象。
  男职工参保后,其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也可以在享受晚育奖励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但晚育奖励假只能由夫妻双方的一方享受,妻子享受了丈夫就不能享受)。
汽车商业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除国家强制保险以外的机动车辆保险统称为机动车商业险,它包括以下方面:
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赔偿限额内协商确定的,分为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雨、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
滑坡等自然灾害;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全车盗抢险我们对下列损失负责赔偿:
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
的合理费用车上人员责任险行车过程中,人身安全的保障。保险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机动车辆挡风玻璃破损险 机动车辆车身划痕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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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业车险包括哪些险种
一般商业车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还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商业险并不是国家强制要求进行购买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自己需要的险种。强制险是国家强制要购买的,不买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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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铺的风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商铺的风险有哪些
商铺投资高收益、高回报的背后,必然存在相应的风险。如:投资住宅年回报率低于商铺,但前者出租稳定,后者受商户经营、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业态定位更为复杂化和系统化,因而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商铺投资,是一种比银行利息回报率高,比金融投资风险系数低,长线相对稳定的投资渠道。商铺作为房地产品种,本身就具有保值、增值的特性,尤其是商业的成功运营,加上土地的不可复制性,会使商业地产的价值随着时间的积累而不断升高。
商铺投资有几个特点:商铺投资回报率高:商铺投资回报率高于住宅回报率,住宅年回报率一般在3%~4%,商铺的收租、增值回报率基本在年5%以上。增值潜力与成长空间大:如南城的一些街铺,从1999年到现在,商铺售价几乎翻了2倍,当初的投资者年收益率达到20%,说明商铺的成长空间相当大。高回报与高风险并存:风险与收益向来是相辅相成的,商铺投资高收益、高回报的背后,必然存在相应的风险。如:投资住宅年回报率低于商铺,但前者出租稳定,后者受商户经营、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业态定位更为复杂化和系统化,因而具有一定的经营风险。近年来商业地产开发遍地开花,商业区、社区的商铺开发量不断上升,空置率也不断上升,规避商铺投资风险越来越被关注。
A、关注商业地段
李嘉诚语:决定房地产价值的因素是“地段、地段,还是地段”。无论市场怎样变幻,地段永远是投资的要诀。要有周密的区位地段、商业环境分析,看商铺能否聚集到人气,周边消费是否具有持续支撑力,这是投资收益的最大利润来源,而人流稠密、购买力强、处于政府重点规划区域的商业地段永远是最具投资价值和升值潜力的地段。
B、关注经营定位
投资场内商铺,
首先必须考评这座商场在商圈中有哪些竞争对手,有哪些互补性定位,有哪些市场空白;
其次场内商铺在产权分离之后,一般都以收银的模式经营,其经营定位必须回避统一收银、促销大战不断的连锁百货、购物中心经营的业态,否则只能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商业经营定位,是决定商铺投资前景的第一环节,也是决定商铺价值抗跌性的重要因素,作为商铺投资者,不能只看商业地段、价格等表象,更要在商业业态上多加考评,才能把握商铺投资的成败。
C、关注销售模式
前几年市场上出现了不少长期包租回购的商铺,一般都是引进一个大商家,再将商铺分割成“蚂蚁铺”,带上十年、十五年租约销售,事实上这种主力店经营的开放式大卖场,投资者在商场内根本找不到自己的铺位。另外,还有一些商铺采取直接硬性销售,缺乏必要的经营控制权,结果失去了对商场经营定位、经营管理的权力,业主各自为政,散乱经营,导致项目经营失败。对于销售的商场,业主必须考评其销售多少面积,如果全部销售则意味着产权全部分离,投资风险加大;
其次要考评销售模式,如果采取带租约转让、委托经营若干年的方式,则基本能够在产权分离的情况下实施统一定位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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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项目的管理重在经营,发展商必须成立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实施有效的经营推广,商场才能经营下去,所以,商业地产的开发商必须做足经营功夫。从东莞近年一些商业地产案例的失败过程来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原因是因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投资者在选择商场投资时,要看清发展商在商场经营管理队伍方面的筹建,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投入。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收益直接取决于项目经营管理的专业水平。人们投资商铺,一定要选择信誉良好,且具有统
一、强大的经营管理能力的开发商,要多了解开发商的信誉,了解其过去开发项目的业绩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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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规划方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铺未来投资潜力有多大,正所谓“政府指向哪,财富就到哪”,紧跟政府规划,掌握财富命运。可是凡事总有意外,我们在关注规划带来的利好消息时,还要关注规划对商铺造成的不利影响,比如说市场整体搬迁、马路拓宽等都会对商铺造成不利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要提前了解到这些信息,当然有不小的难度,但是有很多规划其实在实施之前的两三年内就会被披露出来,因此当投资者了解到这些信息后,及时补救也不晚。
F、关注产品本身
商铺本身产品的面积大小、开间尺度、层高、柱网分布、上下水管道、燃气管道、广告位等等设计,对未来商家利用上作出种种限制,影响着商铺的业态构成,影响到商家的真正使用。产品也是商铺质量之本。另外对风水、发展商的品牌实力等都要有一定的考虑。
总之,买铺是一种很专业的投资,起初最重要的也许是胆量,而在市场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则需要有全面、理性、有针对性地对风险控制的技巧,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商铺投资的成功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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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商业险投保由自己选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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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商业秘密诉讼风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业秘密诉讼风险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业秘密诉讼风险有哪些
一、产品本身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原告向主张商业秘密,不能简单提品。即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不等于商业秘密的载体。原告除提供商业秘密载体外,还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秘密点”。
二、原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如,原告主张技术配方、技术诀窍构成商业秘密,提交说明书和产品标签,不支持。因为前述对产品配方、成分等概括性的描述记载,不等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原告应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配方和诀窍是什么,否则无法判断其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被告也无法针对性地提出公知技术信息等抗辩。
三、已经公开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已经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公开了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公开征集的项目方案、业内公知的一般性操作规范、在互联网站可查询的公司组织结构等信息。另外,专利申请具有公开性,故已经申请专利或正在专利申请中的技术均不宜主张商业秘密。
四、原告对主张商业秘密的信息应采取保密措施,或确定保密义务人
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只有权利人采取过的保密措施的信息才能主张商业秘密。如,要求员工对涉密信息进行保密,对涉密信息进行加密、限制阅读权限、物理等措施。
五、原告自行披露的信息不能认为他人非法获取
在企业对外往来的过程中难免将一些信息与合作伙伴共享,如果要限制这些信息,就应当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对方取得原告的信息并不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具有合法来源。
六、仅仅说明客户名称不能认定商业秘密
客户名称本身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能够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众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对于该些信息,原告应当举证或说明,否则难以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
七、客户基于对个人的信任而自主选择交易对象,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客户处于自由流动的状态,法律并不保护垄断客户的行为。客户基于对个人能力和品德的信赖而选择交易对象,不能认定与该客户交易的对象侵犯商业秘密。
八、主张特定客户商业秘密,应证明该客户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
如原告员工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成立公司并与某客户进行交易,原告主张某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证明该客户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否则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九、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雇主及企业普遍采用的应对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防范措施之一。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与商业秘密侵权。雇员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但并不必然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原告仍需证明合同中涉及的信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且只有在雇员从事了披露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否则只能提起违反竞业禁止的违约之诉。
十、申请对被告侵权证据采取措施,应提交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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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要关系的很好的朋友最近换了个新工作,他的公司买了一批商务车,想问一下商业险包括交强险吗?
[律师回复] 我一个专门买保险的朋友对我问的“商业险包括交强险吗”这个问题,他的解释是这样:
二者需要同时缴纳,是一个保单。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辆商业险就是给私人汽车加上一份保障。车辆商业险详细内容: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险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投保的险种,同时也是人和爱车的必要保障。
一、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单。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如今许多保险公司的保险小卡已不再作为理赔凭证。
二、出险及时报案非常重要,尤其是重大事故。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时需要提供保单号码、出险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等基本情况。
三、临时牌照车辆一般只办理了短期交强保险,且有规定路线和时间,在规定以外的路线和时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四、车辆异地出险时,及时报保险公司,由出险地定损人员进行代查勘定损。赔付费用一般按出险地的行业标准估价,若有局部损坏回到投保地才发现的,这部分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补定损赔偿。
五、被保险人如果要委托修理厂办理赔,或将事故赔偿费直接划给修理厂的,应亲自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报保险公司备案。每次修理时,与修理厂签订质量合同,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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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由自己选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玻璃破碎险、不计免赔险。车险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是法定保险,实行全国统一的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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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商业险包括哪些商业险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车险商业险包括哪些商业险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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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之前想要买房子,看中了一套房子,想要咨询一下商品房合同解除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情形一般包括: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应当符合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以上规定。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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