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抗辩权,一般主要是出现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合同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的对相关的责任义务进行履行的话,那么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用到相应的抗辩权的,但是如果合同的一方出现了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况的时候,那么另一方是可以行使相应的后抗辩权的,那么后抗辩权的适用情况是怎样的,法律如何规定的?
一、适用情况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发生,可以总结为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由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一般会存在先后的顺序。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并且合同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可以根据交易习惯确定;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后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一旦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也就消失了,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又称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可拒绝对方履行或相应履行要求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方及后履行义务方履行期限分别届满、届至,但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先履行义务方的债务有可能履行。如果先履行义务方的债务已不可能履行,则后履行义务方应寻求其他法律制度予以处理。
一般来说如果合同的一方想要行使相应的后履行抗辩权的话,那么合同中约定的先履行一方一定要出现了没有及时的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可能会出现不能履行义务的情况,当然对于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的话,一定要针对的是同一个合同,否则将不能行使相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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