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损险条款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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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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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机动车车损险条款有哪些内容

众所周知,为了避免经济损失机动车一般都会购买一些保险。这些保险,有些是针对于车辆本身的,有些是针对于意外事故的。不同种类的保险,保险范围是不同的。但目的都只有一个,就是尽可能的为车主减少意外损失。机动车车损险主要就是针对于车辆的一款保险。

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讲述的是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由机动车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及报价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保险车辆是指在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但不包括该车辆出厂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加设备。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括保险车辆所有人及经保险车辆所有人许可使用、管理保险车辆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本公司是指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以下称: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应当由事故的其他责任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部分(以下称:交强险赔付),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欺诈;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

(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12分的;

(四)饮酒后或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的;

(五)未经被保险人允许驾车的;(六)利用保险车辆故意犯罪的。

第十条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

(二)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

(三)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

(四)保险车辆处在竞赛、检测、修理、扣押、征用、没收期间的。

第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电气机械故障、朽蚀、腐蚀;

(二)轮胎或轮毂单独损坏;

(三)高温烘烤、人工直接供油造成的损失;

(四)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非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的贬值损失;

(七)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八)承租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九)因民事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抢而发生的损失;

(十)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导致的损失。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分全部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全损保额)和部分损失的保险金额(以下称:分损保额),全损保额和分损保额分别适用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的情形。

第十三条全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全损保额不得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

第十四条分损保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按以下方式之一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分损保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保险期间及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驾驶人的驾驶证、保险车辆行驶证、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供事故调解书,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后,本公司才受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除本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还应提供:

(一)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车钥匙;

(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立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四)车辆管理所(部门)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对其他事故当事人做出承诺或欲与其和解、调解的,本公司有权重新审核,对超出本合同赔偿范围的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一)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三)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四)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五)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除外),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本公司予以赔偿,但须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确实无法找到其他责任方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种情形,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一) 保险车辆载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30%的;

(二) 保险车辆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

(三) 驾驶人为非保险单指定驾驶人的。个人所有的非营运客车在五一、十一及春节长假期间驶出保险单约定的行驶区域的,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因修理而产生的废旧零配件的价值(以下称:残值),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时将扣减残值。

第二十四条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全部损毁、灭失或其修复费用达到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情形。除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的。

(一)如全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全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全损保额-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五条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车辆损失均为部分损失。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

(一)如分损保额不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二)如分损保额低于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对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以下规定核定赔偿:核定车辆损失=(实际修复费用-交强险赔付-残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分损保额/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救助的财产中含有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的,本公司按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占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核定施救费用,其计算公式为:核定施救费用=(实际施救费用×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事故发生时所施救全部财产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之和)×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本公司在全损保额内按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核定赔款。

第二十八条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向本公司索赔的,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本公司将在按本条款第二十七条确定的核定赔款中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0.5%;缺少原车钥匙的,扣减盗抢发生日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5%。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发生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在本合同全损保额内负责赔偿其实际修理费用。

第三十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后又找回的:

(一)如本公司尚未支付相应的保险赔款,则保险车辆归被保险人所有;

(二)如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保险车辆可以归被保险人所有,但被保险人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赔款。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双方确认后,本公司在10天内一次性赔偿结案。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又就同一事故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保险车辆转让、变更使用性质、改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发生变化的,被保险人应当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对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造成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本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费,但投保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为保险单载明合计保险费的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标准退还其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起诉

对车损险的规定

机动车辆保险指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就发展历程来看属于比较年轻的险种。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国家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许多保险公司会根据条款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那么,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对车辆损失险是如何规定的呢?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之车损险的概念。车损险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为广泛的险种之一,它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自己车辆的损失。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严重损坏,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负责支付维修费用。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之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根据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驾驶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为以下原因造成损失的,应该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车辆周围的火灾、爆炸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车辆遭受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所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之车损险保额确定方式。车损险保额的确定方式包括以下三种:按照新车购置价来确定,这种投保方式,保险公司认为是足额投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这种投保方式,虽然可以少交一些保费,但是从保险常识上讲属于不足额投保,一旦遭遇出险,车险公司要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偿。 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这种投保方式通常发生在稀有车型或罚没车辆身上。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对各项险种都有一个详细的介绍,因此广大车主朋友在投保车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阅读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了解每种险种的承保范围和概念,这样才不会在后期的理赔中遇到麻烦。

大家都知道,购置车辆,有一些保险是必须强制购买的,有一些保险是车主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参保的。机动车车损险条款,车损险只针对于车辆本身,保险对象是车,并非人。只要是车辆发生了意外,不论是零件的自然损害还是遭遇车祸、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损害,都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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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 碰撞、倾覆、坠落;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④ 暴风、龙卷风;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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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最近开车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的损害,他想上诉,请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车损上诉状的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王
委托代理人童
委托代理人王。
被上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丰台区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之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 一审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比例的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60%的比例偏低。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但不是民事责任的划分标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上诉人虽有责任,但由于机动车方的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已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因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综合事故情况,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比例为80%,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 一审法院以北京市农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王宗龙系1994年到北京打工,先后在数家公司从事装修工作,并长期租住丰台区刘家村,该事实不难查明,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原告经常居住北京的事实不作任何核实,仅依据王宗龙暂住证日期确定王宗龙经常居住地不在北京,并据此作出损害王宗龙权益的判决,对这种工作疏漏漠视原告合法权益的判决结论原告不能信服!依照我国民法规定:经常居住地系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生活或工作一年以上的住所,本案王宗龙在北京已工作十余年,应当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同时对王宗龙残疾赔偿金也应以北京市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上诉人强烈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的判决!
三、 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误工费5796元的判决错误。事故发生后,上诉人的弟弟王宗义专程到北京护理,此外还有上诉人同居女友柯习翠到目前为止仍在医院护理上诉人,因此,我们主张赔偿三个人的误工费,一审判决仅支持上诉人本人的误工费,属错判,请二审法院明察。
四、一审判决第二项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的“酌情”判决显失公正。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部分认可上诉人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但判决结果令人费解!如交通费3027元,“酌情判决赔付1816元”;住宿费7500元,“酌情判决赔付3000元”,上诉人不知道一审法官是如何“酌情的”?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按照上诉人实际花费数额进行改判。
五、一审判决对护理费156096元的判决依据及计算错误。
首先,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需“终身护理”的事实未在判决中明确认定,而缺少这个前提事实的认定,对上诉人15年护理期限的支持就缺少事实依据。
其次计算方法上,一审法院没有参照北京市护工一级护理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判决数额明显偏低。对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上诉人需要的客观的护理期限,
然后依据相关准确标准重新计算护理费数额。
六、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要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上系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据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精神赔偿应普遍适用一切人身损害赔偿之中。至于上诉人在事故中的过错问题,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以机动车方“无过错责任”为基础,本案中上诉人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遭受终生残疾卧床的严重后果,客观上收到极大的精神创伤,上诉人虽有事故责任,只能适当减轻被上诉人的精神赔偿责任,但据此免除责任,非但显示公正,更是对我国法律的误解和错判!
综上所述,丰台区法院2008丰民初字第01671号民事判决未能查明本案事实,对赔偿项目及数额的计算出现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合法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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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亏损合同亏损合同这一名词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亏损合同的账目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但是,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企业拥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不应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预计负债的金额应是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和撤销合同损失的较低者。 三、亏损合同的预计负债的确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如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内容,但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或有事项。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我们知道亏损合同会产生一定的预计负债,需要我们在平时的生产经营中就要做好一些准备,来应对公司的好事情和坏事情,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企业不断盈利,才能不断获得利润。一旦公司出现了亏损合同,也不要惊慌失措,而是应该采取恰当的措施在会计上或者在实际操作中给与一定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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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损失险都有什么内容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 碰撞、倾覆、坠落;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④ 暴风、龙卷风;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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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表现为物质的损害与精神的损害两面个方面,又称为财产的损害与非财产的损害。财产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凡一切财产上的不利之变都属于财产损害。它不仅包括已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如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损失,属于财产的积极减少;而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答去劳动能力,于是本可能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无法再获得,属于财产的消极不增加。非财产和损害即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精神损害,从本质上是不可以我金钱计算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不能以精神损害是不可以金钱计算为由,拒绝给予受害大意主以精神损失赔偿金或精神抚恤金。2001年3月8日公布、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医疗伤害精神赔偿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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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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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重婚和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事人,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而不忠行为的禁止。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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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的内容包括哪些?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① 碰撞、倾覆、坠落;②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③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④ 暴风、龙卷风;⑤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⑥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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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方面的问题有些疑惑,所以想咨询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如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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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亏损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亏损合同亏损合同这一名词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同时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亏损合同的账目处理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劳务提供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或有事项。但是,待执行合同变为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或有事项。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企业拥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企业不应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预计负债的金额应是执行合同发生的损失和撤销合同损失的较低者。 三、亏损合同的预计负债的确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执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尚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同等义务的合同,如商品买卖合同、劳务合同、租赁合同等,均属于待执行合同。待执行合同不属于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内容,但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应当作为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或有事项。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我们知道亏损合同会产生一定的预计负债,需要我们在平时的生产经营中就要做好一些准备,来应对公司的好事情和坏事情,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的公司我们的企业不断盈利,才能不断获得利润。一旦公司出现了亏损合同,也不要惊慌失措,而是应该采取恰当的措施在会计上或者在实际操作中给与一定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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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的内容
关于《车辆损失险详细条款》第五条,我们承诺在保险期间内,若您的车辆因意外事故受损,我们将按合约规定全力协助您获得赔偿。 第六条则规定,对于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合理救援和保护费用,我们也会按规定给予补偿。请了解,不同保险种类保障范畴不同,但目标都是为车主降低意外损失。机动车车损险正是为此设计的保险产品。建议您在相关事务中采用正式书面形式沟通。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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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农民损失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业损失鉴定根据农作物受影响的面积,成灾面积,损失的牲畜,还有渔业受灾面积等等来确定损失的金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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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险不计免赔额的内容有哪些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一种汽车商业保险。不计免赔险的全称为"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是一种商业险(车损险或三责险)的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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