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果为并发症为结果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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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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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所以司法鉴定为并发症后不用害怕,只要并发症由医院过错引起的损害相关的,就可以主张医院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结果为并发症为结果怎么办?

医疗纠纷事故中经常涉及到司法鉴定,所以司法鉴定可以说医疗案件纠纷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司法鉴定的鉴定结果往往具有左右案件走向的能力,所以充分利用司法鉴定的结论,对双方而言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那么,司法鉴定结果为并发症为结果怎么办?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一、并发症的概念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经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也以并发症为由认定患方提出的损害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并发症有被滥用的倾向,成为一些医疗机构作为免除责任的常用手段。并发症应否免除民事责任,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诊疗操作引起的能够预见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二、司法鉴定结果为并发症为结果怎么办?

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只针对直接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对并发症不予赔偿。其实是不正确的,因为并发症的归责与免责是指患者发生并发症后责任的归属原则。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损害的归责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只有在对医疗损害的发生存在医疗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所以司法鉴定为并发症后不用害怕,只要并发症由医院过错引起的损害相关的,就可以主张医院承担责任。

三、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司法鉴定为并发症的,需要确认该并发症是否与事故有关,如果确实与事故有关的,那就可以主张相关赔偿。另外,申请司法鉴定需要到经备案的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一旦对方不承认鉴定结果的,那么又需要重新鉴定,这里面变数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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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反技术操作常规,单位时间内使用过大剂量麻醉药,又不采取拮抗措施;或者操作不当,致使椎管内穿刺插管、拔管中断针、折管;或者因吸入性麻醉剂药液灼伤患者眼、喉、呼吸道;或者违反消毒灭菌规范,消毒有误,导致感染等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麻醉后,擅离职守或未密切观察,发生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与抢救,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其他因麻醉人员不负责任或技术欠缺的麻醉过失行为所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当注意,麻醉是高风险医疗行为,尽管麻醉人员在程度和技术操作上均合常规,也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即麻醉意外和并发症。
  
二、麻醉意外与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它们主要有:
  
1、麻药剂量合规的基础或椎管阻滞麻醉中,发生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经及时积极抢救仍不免不良后果的。
  
2、全身麻醉后,出现罕见的恶性高热症、特发性高血症、精神异常及肌松剂敏感所致长时间无呼吸。
  
3、局部性麻醉中患者出现晕针、虚脱、高血压等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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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麻醉意外与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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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并发症是否能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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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并发症的特征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另一种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1、后-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
2、从后-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属突发性的;
3、后种疾病的出现非因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
三、工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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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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