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方离婚后无生育能力,可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力理由,但不一定能要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情形,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女方无生育能力,从保障其生育权益及情感需求角度,法院会予以考量。
不过,法院变更抚养权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孩子意愿(8周岁以上)、双方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抚养能力、道德品质等。若原抚养方抚养孩子未出现明显不利情形,仅女方无生育能力这一条件,法院不一定会支持其变更抚养权诉求。女方需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二、女方离婚后是否需要归还黄金
女方离婚后是否归还黄金需分情况判断。
若黄金是结婚登记前男方或其家人作为彩礼给予女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男方请求返还,女方可能要归还。
若黄金是在婚后男方或其家人赠与女方个人,一般视为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归还。要是赠与未明确归女方个人,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进行分割。
三、女方离婚后要为孩子提供多少生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女方离婚后支付孩子生活费数额需综合多因素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若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除考虑收入,还要结合孩子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支付方式通常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若女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当探讨女方离婚后无生育能力能要回抚养权吗这个问题时,其实还涉及一些相关情况。比如即便女方无生育能力,孩子长期与另一方生活且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时,抚养权归属也会受影响。另外,孩子年满八周岁,其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也很关键。若女方无生育能力但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也可能影响要回抚养权。要是你对女方要回抚养权的具体条件、流程,或者孩子意愿在其中的判定标准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答案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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