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验丰富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起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还是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近二十年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专注刑事领域
郑勇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占其承办刑事案件的约80%。他办理过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他对案件判断准确,对证据分析透彻,法庭辩护有理有节,许多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抢劫杀人案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后,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结果充分展现了辩护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研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
商标商品案辩护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避免了当事人被错误羁押。
滥伐林木案处理
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
串通投标案辩护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
故意伤害案结果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
生产假药案辩护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
窝藏包庇案判决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郑勇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
网络犯罪案量刑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
毒品犯罪案改判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郑勇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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