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证据怎么收集?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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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起诉离婚证据怎么收集?

如果夫妻关系一旦破裂,双方都会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一段婚姻。如果双方之间可以通过协议进行离婚的话办理起来就方便很多,但是如果选择起诉离婚的话是需要收集证据的下面大家就跟律图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起诉离婚证据怎么收集吧。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我国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应判离。如果不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在此我们谈一下面对这几种情形该如何取得证据?

这五种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许多受害方当事人无奈地放弃了取证。

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如何让这些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已经逐渐得到了认可。在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运营商调取短信内容。

在收集以上证据时,可去运营商处将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等内容打印出来,并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但在实际诉讼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因为电子邮件只能显示收发方的邮箱地址,不能直接证明是由谁发出的。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经过公证。

3、MSN、QQ聊天记录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MSN聊天,而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 (昵称),而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上网账号等。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将聊天者与当事人对应起来。

4、录音录像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别人家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不可取的,取证不成还可能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涉嫌违法。

如果确有需要,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合法途径,比如对双方交涉情况进行录音,拍摄另一方在公共场所的举动,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传真

传真件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关系到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房产

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在对方手里;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情况。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询,也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去房产部门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相关资料由房产部门盖章确认。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对方名字登记的比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记在对方名下,则当事人还需证明对方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只知道该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体位置,就应当留心对方的行踪,细心调查获取线索。

2、存款

夫妻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于是取证就成了难题。

如果当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

如果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难以帮助查询,也无法支持相关诉求。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等信息。

如果对相关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法院同样难以调查到相关信息。

4、股权

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对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当事人对股权的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所以,事先必须进行工商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能比较详细地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工商查询一般须委托律师办理。

5、保险

目前,购买各种保险的情况日益普遍,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

在诉讼中,常常是当事人明知家里共同买了保险,却没有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作为证据;或者知道对方买了保险,但不知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什么险种。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应提供基本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如果不知道任何具体信息,法院也很难调查取得。

三、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常常对孩子的抚养权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都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以前者居多,我们就以这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 《婚姻法》第36、 37条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对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应着重从 “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收集证据。

1、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时时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应尽力将自身具备的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提供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方违纪违规受单位处罚、违法犯罪受到处理的证据等。

2、双方的抚养能力

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实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当事人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这也需要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可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经营公司的还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情况的证明,另外还可以让自己的父母出庭说明。

3、孩子的意见

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当事人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对方,当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对于孩子的意见,只要求孩子写书面意见,对方会提出异议,一般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会单独和孩子谈谈,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做成笔录入卷。

孩子的意见对于决定其抚养权问题是很重要的,但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建议家长们向孩子讲清利弊,帮助孩子做个客观明智的选择,但千万不能强制孩子做出选择。

小编在这里建议大家要做好相关的准备。收集更多的证据自己得到的权益就能更多。若大家在起诉离婚方面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欢迎找寻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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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怎样收集证据,怎么收集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在犯罪主体方面必需证实: (1)假如系轻伤害,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2)假如系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应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 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需证实: (1)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假如系伤害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过失或者意料之外的主观心态; (3)犯罪的念头可以有多种多样,但应查清。 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需证实: (1)具有非法侵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达到法定危害程度,包括轻伤害,重伤害或者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3)犯罪嫌疑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在犯罪客体方面,必需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即对被害人完整的人体组织或者正常的器官功能的非法损害。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好比,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2、在致人重伤的情况下,应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是否属于特别残忍并造成被害人严峻残疾。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划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峻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入行刑事诉讼的时候,公诉机关搜集到的证据需要能够详细的证据该犯罪行为是被告实施的,并且被告的行为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详细的证据可以包括凶器,受害人的伤害鉴定讲演等等。
电子证据怎么收集,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二)进行现场勘查前,首先要封锁并监视可疑的犯罪现场,切断计算机与外部的联系,并停止对计算机的操作。在勘查时,要注意将电子技术手段与普通勘查手段相结合,发现涉案数据后应当采用镜像复制法进行数据复制,并对复制件进行数字签名,以确保它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了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予以扣押。 (三)还可以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但采用这种方式时一定要慎重,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
离婚前怎么收集证据,如何收集离婚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夫妻双方还未正式判决离婚前,夫妻一方应该多注意收集对方的过错行为,比如婚内出轨,比如家庭暴力,比如虐待弃养等行为。在收集到这些证据后,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权益,让自己多分对方少分财产。 离婚前如何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第一: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 不能忍受家庭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 第二:婚外情证据的收集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 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 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第三:资金账号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方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第四:银行账号的保全 离婚之前一般要弄清另一方在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一般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开始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股权证据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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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要收集哪些证据
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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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和我丈夫准备要离婚,是因为我发现他做了一些我不可原谅的事情,所以我想知道离婚过错证据的收集是要收集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一)当事人是否需要花大量的金钱精力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性行为。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我们受理的案件中的比例占到了1/2以上。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出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肯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一个理由,而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的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或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特别注重共同财产证据的调查收集。
上海每年四万对离婚案件中,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占到40%左右。应该讲,每个人都不愿意打官司,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而“法庭上见”,几乎全都是对于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后果。因此,作为原告,在起诉前,一定要注意做好诉前准备工作。因为目前,上海法院一般都能严格按照最高院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简易程序一般为十五天,甚至有七天的,普通程序一般为一个月)内没有举证,法院当然不会主动告之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 ,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另外,一定要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的;股票资金对账单是需要法院开具调查令再由委托律师收集的。甚至现在有的单位,调查其员工的工资情况,也要法院出具调查令。在上海,如果查询房地产资料的内档,往往也被交易中心告之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收集。此外的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有二个“不怕”。第一,不要怕法院嫌麻烦。法院法官的任务是审案,审理案件是其工作,面对一个简单的案件,一般法官都会喜欢处理。而对一个相对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律师一次次出开调查令、或申请法院一次次去取证的情况下,有的法官会显得不耐烦。这时,对于当事人来讲,如果你的权利尚未丧失,就不要看法官脸色作决定,因为法官只给你打一次交道,而判决结果确要影响你的一生。对于律师来讲就不同。有的律师往往会看法官的脸色,因为律师还有下一次和法官打交道的机会,他给法官“面子”,法官下一次就可能给律师“面子”,但实质伤害了委托人即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作为委托人,在选择律师时,一定要选择一个敢于坚持原则,把维护当事人权益放在第一位的律师,哪怕费用高一些,但确有更好的后继保障。当然,绝大多数法官对于律师合理的调查令请求还是予以支持的,我们曾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代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前后一共申请了十几次法院的调查令,虽然一次次找法官开调查令,但法官丝毫没有嫌麻烦,从头到尾一句怨言都没有说,为挽回和争取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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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需要搜集什么证据,怎么搜集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家暴离婚需要搜集什么证据,怎么搜集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家庭暴力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一般来说,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证据主要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
2、相关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所作出的上海鉴定结果。
3、受害方就医时医院开具的病例记录或检查照片。
4、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
5、邻居朋友的证言 如果发生家庭暴力时,邻居、朋友、同事等在场,并愿意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就可以作为认定暴力存在的证据之
一,与其他证据在一起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二、如何收集家暴证据
离婚时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呢?因为家庭暴力可以作为诉讼离婚的关键性理由。那么如何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则是需要注意的重点。关于家庭暴力的证据:
(一)报警记录。受害一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及时报警,如果发生家庭暴力当时,不能报警,也要在家庭暴力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报警,警方的记录将成为家庭暴力有利的证据之一;
(二)伤害鉴定结果。一般报警后,警察会提供伤害鉴定申请,指定受害一方到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未报警,自己去医院进行疗伤,也可以要求医院进行伤情鉴定,但一般证明效力比较低,施暴方会以受害方自己造成损害后果作为抗辩,此时,就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比如,证人证言等;
(三)施暴方的录音或者书面保证。一般施暴方在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会有悔过表现,受害一方可以要求其书写保证书,明确其实施家庭暴力细节,或者对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
(四)证人证言。如发生家庭暴力时,保姆、邻居、朋友、同事等在场,并愿意出庭作证,则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之
一,与其他证据一起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离婚前如何收集证据离婚证据的收集途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夫妻双方还未正式判决离婚前,夫妻一方应该多注意收集对方的过错行为,比如婚内出轨,比如家庭暴力,比如虐待弃养等行为。在收集到这些证据后,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权益,让自己多分对方少分财产。 离婚前如何收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 第一: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 不能忍受家庭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 第二:婚外情证据的收集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 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 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第三:资金账号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一方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第四:银行账号的保全 离婚之前一般要弄清另一方在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当事人可以申请对银行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进行查询,一般会同意当事人的申请。查询银行账户,一般不会收取费用,但目前,我们也发现上海个别开始收取相关查询费用,但费用不高,几十元而已。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存款的银行或账号,一般不会同意当事人的查询申请,因此,诉前掌握家庭财产的基本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股权证据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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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证据要怎么收集
在离婚案件中,搜集相关证据非常关键,但切记在搜集证据过程中,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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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重婚罪怎么收集证据重婚罪如何收集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重婚罪如何收集证据 首先就需要了解什么是重婚罪。这叫知己知彼。如果,有婚外情的一方不属于重婚罪,那下面的内容您想不想看就视心情而定。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在刑法上认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经过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婚姻。不过,在部分地区,对于未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也是给予认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满足以上的条件后,您可以接着看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如何收集证据及怎么判等问题的解答了。 根据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 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在确定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后,就可以选择性的收集对方重婚的证据了。 1、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3、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4、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如果有登记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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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途径有哪些,收集证据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集证据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应明确取证方向 1、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目标明确,有的放矢,而案件事实正是通过调取证据查明的,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般在法律条文中均有明确规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据此规定,工商机关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经营者本身情况的事实、贿赂行为的事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事实、贿赂手段的事实以及情节是否严重的事实,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工商机关在办理同类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均必须查明,否则不能定案。 2、应当确立查明事实的标准。在明确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根据法律规定明确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标准,即工商机关在调取哪些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得出最终的事实认定结论,达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标准。 3、应明确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收集的证据形式。工商机关在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了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标准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了查明和认定这些事实,需要哪些证据,也就是《》规定的七类证据。一般来说,每一个事实要件都应当具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个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案件事实。根据法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标准,可以初步估测需要证据的质量,但因案件事实及其认定标准的不同,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也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异,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评价和判断。 二、应迅速、及时地收集证据 迅速、及时是对证据收集时间方面的要求,我国的行政法律都规定了办案的期限,这些期限实际上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执法机关不能坐等时机的到来,而应当在保证质量和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这是迅速及时的真正意义所在。证据要表现为特定的物品、痕迹或者证言文字。离发案时间越近,物品、痕迹就容易找,当事人或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也越清晰,表达也会越清楚。相反,离案发时间越远,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就会发生变化甚至消失,当事人或者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越模糊。如果工商机关拖延证据收集时间,就会给当事人造成可乘之机,甚至形成疑难案件。因此,如果发现难以提供、特别是可能灭失的证据,工商机关必须及时进行收集,为行政执法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如何收集家暴证据,怎么收集家庭暴力证据
[律师回复] 遇到家暴的时候大部分人都想着离婚来摆脱这种痛苦的生活,让自己可以远离伤害。但要证明对方有家暴,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要是没有证据是无法证明对方有家暴的,也不利于维权。那么,离婚时怎样收集家暴证据,遭遇家暴如何维权? 离婚时怎样收集家暴证据 1、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3、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遇到家暴报警很重要,出警记录可以证据。 4、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其他组织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5、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 6、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在家庭暴力离婚的案件中,受害者在离婚诉讼中能举出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将会使受害者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遭遇家暴如何维权?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有精神上的暴力、肉体上的暴力及虐待侮辱等情形。家庭暴力在持续的时间上还分为一次性的暴力和定时、不定时的持续暴力。家庭暴力是对受害人的精神和肉体进行伤害,这往往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致使受害者和家庭其他成员患上精神疾病,致使受害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后果等,因此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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