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驳回国家赔偿请求后,很多人不清楚下一步应该怎么做。有人认为赔偿决定书有错误,想要申请重审却不知是否可行,有人在国家赔偿请求被驳回后发现新证据却不知道应如何申请重新审查。下面小编从法律方面对决定驳回国家赔偿请求后各位赔偿请求人可以采取的做法及方法提供一点参考。
一 、申请重新审查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二、发现新证据申请重新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26号)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根据这个规定,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作为再审申请处理。不过,如果:
1、原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是因为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2、申请再审人主张的事实存在与否可能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3、申请再审人提供的新证据可能证明其事实主张,
那么,再审申请人可以在其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申请再审。
综上,当赔偿请求人遭遇决定驳回国家赔偿请求的情况时,可以按照情况采取适当法律行动。认为法院判决有错的应立刻提起申诉,而发现新证据且符合以上所提到的情形的要申请重新审查的赔偿请求人,则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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