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的形式,一般是行为人一非法占有的目的,募集公众的资金而后逃匿,造成他人巨大的财产损失的行为。一般来说,集资诈骗犯罪中有多人参与,每个犯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尽相同,因此就存在集资诈骗从犯指什么人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集资诈骗从犯的类型
1、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这种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主犯的组织、领导、指挥下参加犯罪,直接实施危害行为,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责任,但相对于主犯而言,他所起的只是次要作用。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对犯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比如被他人劝诱或纠集,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附会或服从;
(2)在具体实施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
(3)没有实行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2、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实施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为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的从犯,一般非法集资罪从犯的认定有这样几种情况:
(1)提供犯罪工具;
(2)提供犯罪对象;
(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
(4)侵财犯罪中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所有者或监管者;
(5)犯罪前允诺事后为实行犯运赃、窝赃、销赃。
二、集资诈骗罪从犯的认定
第一,在实施集资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 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第二,在实施集资诈骗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犯罪活动者通常为主犯,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通常为从犯。
第三,多人实施集资诈骗罪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参加共同犯罪或者参加次数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仅参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为从犯。
第四,在集资诈骗案中实行行为强度通常较小,或者技巧不够熟练,视为从犯。
第五,集资诈骗案中从犯由于初次作案、行为强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练,通常对造成犯罪结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综上所述,集资诈骗从犯指什么人呢?通常集资诈骗犯罪的从犯包括两种,一是在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的人,二是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他们对于集资诈骗犯罪的作用较小,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图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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