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法院是怎么要求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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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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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法院是怎么要求的?

现代社会医疗纠纷已经成了一个很大的隐患,一方面医者的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需要施救的人的不到最好的救治,医疗鉴定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我们来看看,医疗纠纷鉴定法院是怎么要求的?

一、医疗事故鉴定起诉前申请吗

可以在起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起诉后进行。起诉前的鉴定可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实施,也可以由医患一方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鉴定。而起诉后,则只能由受诉法院委托。

起诉前进行鉴定的好处是,可以减小诉讼风险,避免盲目诉讼。但其巨大风险是提交鉴定的病历未经法庭质证,可能导致结论不公正。另外如果医院的过错十分明显,就没有必要在起诉前鉴定,直接交法庭委托鉴定,可以大大节约诉讼时间。

至于经两次医学会的鉴定后,能否再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就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各地规定不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未作出规定。笔者观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如果原、被告任何一方有足够证据表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或程序不当,法院应当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重新鉴定

二、医疗纠纷诉讼难点有哪些

(一)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专家库构成的地域性及专家们主要来自各有关医疗单位,使其在鉴定中始终难以超脱,现实中医疗事故难以“构成”,患者对鉴定结论不服或质疑的现象十分普遍。诉至法院的医疗纠纷,被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尚不足10%,而法院转而委托法医鉴定,最后判令医院赔偿的则达到60%左右。

2、鉴定结论的质证问题难以解决。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必须经庭审质证。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到底应由谁出庭参加质证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应由医学会或由鉴定组的专家存在争议。同时,由于专家组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鉴定结论的,在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下,专家组由谁出庭也存有争议。加之专家出庭费用没有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审判实践中专家极少有愿意出庭参加质证的,医学会本身也大多不主张专家出庭参加质证。我院至今尚未有医学会的专家出庭接受质证的记录。在专家不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对鉴定结论应如何取舍则是法官们必须面对的难题。

(二)举证中存在的问题

1、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根据《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委托医学会鉴定的方式有三种:

(1)医患双方达成协议,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进行;

(2)卫生行政部门为处理医疗事故而委托医学会进行;

(3)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交由医学会组织进行。实践中,医方举了诊疗过程中的全部材料,主张其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无医疗过错。

2、举证责任分配及倒置的问题。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承担。按目前的通常理解,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方只要举证证明其与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及其受到医疗损害即可,剩下的就由医院来证明了。依照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医院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问题是,患者在诉讼请求中,如何正确确定赔偿数额?在没有做技术鉴定的情况下,这是很难把握的。在诉讼中,如果医患双方都不申请技术鉴定,法院虽然可以推定医院与患者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及存在医疗过错,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则又是个难以逾越的障碍。因此,从操作的角度看,如果认定医院应该赔偿,则必须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否则,法院将无从下判。关于什么情况下必须申请技术鉴定,由谁申请以及不申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是目前审判实践中的难题。因此,有人认为医疗纠纷诉讼的难点在鉴定。上述问题还需明确。

(三)在具体确定赔偿中存在的问题

对《条例》中“参照”的理解问题。《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规定:“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这里两次提到了“参照”。应如何理解“参照”,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条例》不是民事法律,用行政法规来调处民事纠纷,它又是一种比照,总的原则是比照《条例》处理,但是具体案件中不一定完全按照《条例》处理。因此,《通知》只是最高法院对如何适用《条例》的一个表态,是要求法官们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如何掌握一个度的问题,是比照,而不是绝对照搬。

总的来说,医疗纠纷鉴定是为了让法官能更公正的做出评判的一个证据,无论是在起诉前起诉后都可以进行。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还是双方寻求沟通而不是争吵来解决问题,这才是最佳办法。关于医疗纠纷鉴定法院是怎么要求的,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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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简言之,就是在医疗纠纷侵权之诉中就医方在诊断、治疗、护理和管理等行为中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进行的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正确妥实解决医患矛盾的基础,在医疗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毫不夸张地说,医疗纠纷鉴定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鉴定规则,维护医疗纠纷鉴定的客观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经历及其思考,我们认为,当前必须解决四大问题:鉴定队伍的鉴定能力问题、鉴定资料的真实、合法、完备问题、鉴定程序的公开问题以及鉴定结论的科学规范问题,这四个问题解决好了,医疗纠纷鉴定就基本能够满足诉讼需要,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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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请鉴定方应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取证。发生病员死亡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因或双方对死因有争议者,应请法医进行尸体解剖,费用由申请鉴定方负责。
四、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五、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日起30日内,受理机构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当事双方,对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医疗纠纷后,经行政调解行调解未能解决者,医患双方都有权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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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纠纷必须鉴定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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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之调解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三、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举证、持证,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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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医疗纠纷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赔偿多少有哪些规定?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有哪些? (一)对重大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调查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 2、参加调查人员应包括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和有关医学专家; 3、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查证核实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对于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判定为医疗事故。对于因医学科学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无法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或需要明确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程度的,应当交由市医学会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对医疗机构报告的医疗事故进行审核并逐级报告 1、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后应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报告时限可以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也可以按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医疗机构应当在过失行为发生后的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①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②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人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 ③卫生部或本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后果(死亡、残废、器官损伤、功能障碍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等);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死亡患者是否尸检、尸检结果;初步处理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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