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尹艳华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法学院、林学院,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育背景为她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她在法律知识的储备和运用上更加全面和深入。自2012年开始在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她拥有执业证号137xxxxxxxxxxx306,现担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滨州法律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她还是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这些职务和荣誉不仅是对她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为她提供了更多参与法律行业交流和决策的机会。
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
尹艳华律师主攻刑事辩护领域,执业以来承办了数百起刑事案件。她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在业界和当事人中都获得了高度认可。在众多案件中,她始终秉持“法律不放弃每一个值得辩护的人”的信念,用精细化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她抓住37天取保关键节点,仔细分析证据,直击证据矛盾之处。在案件侦查阶段,她会见当事人后出具了法律意见,虽然取保申请起初未被批准,但在某安提请批捕后,她申请不予批捕,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的结果。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复杂的财务审计和大量的证据材料,她的团队常与会计师协作完成证据固定和分析工作。
赵某某电信诈骗案里,检察机关起初出具了三年量刑建议,她通过深入研究案件,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最终推翻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成功变更罪名,助当事人获得缓刑。这体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理解和运用,以及在法庭辩论中的出色表现。
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她力挽狂澜。一审判决后,她继续代理二审,通过对案件的重新梳理和深入分析,减少了罪名与刑期,用实力打破了既定指控。这充分展示了她在复杂案件中的应变能力和辩护技巧。
此外,还有开设赌场案主犯被认定为从犯获缓刑、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不构罪不起诉”等案例,都彰显了她对证据的极致钻研和对法律的绝对敬畏。她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认真对待,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与温情
尹艳华律师深知婚姻家事纠纷背后的情感纠葛和民生需求,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和实战经验延伸到了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案件时,她既保持法律人的专业理性,又怀揣同理心洞察当事人的情感诉求。
面对涉及刑事元素的婚姻家事案件,如一方因刑事犯罪导致的离婚财产分割、服刑人员抚养权纠纷、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型犯罪(如婚内诈骗、侵占共同财产等),她凭借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司法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梳理案件脉络。
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她不仅协助当事人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的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通过严谨的证据论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她既代理刑事部分的辩护,又同步处理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实现了刑事与民事权益的全方位保障。她在婚姻家事案件中,不仅仅是解决法律问题,更注重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给予他们情感上的支持和安慰。
重要案例深度剖析
以被告人刘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公诉机关指控刘XX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与她深入沟通,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她围绕多个方面展开辩护工作。
在精确指控金额方面,她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提出“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予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以其本人及亲友名义的投资不应计入其吸收公众存款的金额、部分集资参与人仅有合同而无银行流水佐证其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以及案发前已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部分获利应从其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等观点。
在厘清违法所得范围方面,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她提出该车系刘XX使用其本人与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置换所得,实质上是用其个人债权冲抵,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
在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方面,她坚持并强化了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强调刘XX仅为基层业务员,听命于公司主犯刘XX及店长张德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刘XX账户交易明细、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刘XX向王XX的还款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夯实其以亲友名义自有资金投资的事实。
在定性辩护方面,她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以区分自然人与单位责任,虽然此意见最终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定关于犯罪金额,确认审计报告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预扣利息、刘XX本人及亲友投资等进行了扣减,故对辩护人相关异议不予采纳;但确认“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关于XX车,认定其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这个案件充分体现了尹艳华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辩护能力和专业素养,她通过精准的辩护策略和充分的证据支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
坚守原则践行初心
无论是刑事辩护中的据理力争,还是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温情护航,尹艳华律师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她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她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她用专业和负责践行着自己的初心,证明了无论在复杂的刑事大案还是纷繁的婚姻家事纠纷中,法律的光芒总能为当事人照亮前路。她是一位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法律守护者,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为更多的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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