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可以没有失业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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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入职的单位(民营企业,一般是不用失业证的,如果是国企或政府单位,则会要。《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入职可以没有失业证吗?

教师资格证、律师证等各类的证书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这一类证书往往称为某一职业的从业证书,代表有资格从事这一行业的工作。那么,还有一个证很重要,即为失业证,在办理入职时,往往就需要失业证。那么,有人要问了,入职可以没有失业证吗?对于这一问题,跟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情况下入职可以没有失业证?

1、失业证及劳动关系含义: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和《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建立起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依照劳动关系认定原则进行的劳动关系认定结果直接影响者劳动的切身利益,所以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者意义重大。

2、不用失业证的情形:

劳动合同规定不能重复签订,所以,员工入职前提供失业证,或是上一任单位的离职证明,证明你是待业或失业中。

如果是国企或政府单位,则会要。而新入职的单位(民营企业),一般是不用失业证的。

二、失业证对找工作的作用

首先来说失业证是一个社会人,现阶段的工作情况的证明,它是国家为了帮助失业人群再就业。和帮助失业阶段的生活而出现的身份证明。但是领取失业证也要分情况而看,情况不同,失业证的作用能够带来的优惠大小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领取失业证的人过去从来没有参加过工作,比如高校的毕业生,在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就可以去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证。在未来的就业过程中,可以凭借此证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比如传递就业信息,提供就业培训等等。

第二种情况,在领取失业证之前有过工作,在某个时期内丢失了职业岗位,也可以过来领取失业证。因为过去在工作中提供了社会价值,所以社会也会提供更多的优惠予以选择。如果过去在工作中参加了失业保险,那么在现在就可以享受失业保险提供的保险待遇,会根据你投保的年限来享受不同年限的保险待遇。

对于失业人群还有一个非常关心的问题,就是过去交过的社会保险,比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在中国这两个保险的作用巨大,因为是根据年限算未来的保险金额,所以很多人担心失业后保险中断,影响未来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

很多人不知道,不愿意办理失业证,就是不知道失业证有什么用,更不知道只有了它,就可以连续的计算投保年限不用担心中断不缴费而出现投保年限变化。而且持有失业证的人,在未来入职之后,因为是国家扶持的对象,还可以得到国家持续的一个社会保险的补贴。

三、失业证对贷款的作用

如果有人对于失业证的作用一般使用手段不满足,认为救济金,就业培训什么的并没有办法帮助自己实现人生理想。那么就业证能够办理无息小额贷款,对于这类人应该是不错的选项。

根据国家的优惠政策,一部分特殊人群可以办理无息小额担保贷款,这个金额虽然不大,但是对于一些人来说作为起步资金已经足够了。只要持有了失业证,就算是具备了申请小额贷款的资格,可以最高贷款十万元人民币,年限为两年,这个过程当中由国家进行贴息。

无息小额贷款属于国家的扶持政策,是一种加快人群就业或经济活动的手段,也是失业人群应该享受到的优惠,只要是持有失业证就可以前去办理。对于有心进行创业的人群,这个金额的贷款额度和年限要求,应该是非常不错的帮手。

四、失业证对创业的作用

有了钱想要创业,或者成功贷款想创业,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有了失业证之后,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都可以起到作用。国家的政策是一路带下来,既然支持提供无息小额贷款,肯定会想到你创业中的难关。

所以持有失业证的人群,进行营业执照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后,可以享受一定时期的免税待遇。中国的商税的比重还是很高的,在经营的初期,税务成本过高也会影响到创业的成功难度。所以国家对于失业群体的免税政策,也是为了帮助失业人群实现自己的再就业,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而且对于当地的政府来说,减少了失业群体在全体劳动力当中的比例,也是政绩的一部分,失业人群越少,政府部门的考核越加的光彩,所以也会大力的支持创业的,这对于双方都有好处。

综上所述,失业证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仅是一个证明,它的作用还有很多。另外,如果未办理失业证会造成双重的劳动关系,引起一系列的麻烦,因而提倡办理入职时需要办理失业证。但是,这也是可以视情况而定的,比如新入职的单位是民营企业,那么一般就不用失业证。所以,如果面对这一情况时,建议大家了解当地入职与失业证的相关规定,从而明确入职可以没有失业证吗的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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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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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①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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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失职、渎职的违纪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如滥用职权)或过失,客观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认定失职渎职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
在上述案例1中,按照“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规定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建造坟墓”的规定,上述墓葬群未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本质上属个人自建非法墓葬群,应予拆除或者迁移。水库管理局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义务和职责,在有义务、有能力制止私自葬坟活动的情况下,由于碍于情面等主观原因而违规同意安置6座坟墓,且不履行制止、查处其余20座非法坟墓的职责,属失职渎职行为,李某作为水库管理局局长,理应承担失职渎职的纪律责任。
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如实践中,某些国有单位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虽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但是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严重违法,因而也须承担纪律责任。在案例2中,乡政府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国有资产以市场价长期出租给他人,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合同法》第114条“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属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8条之规定,虽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严重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三,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
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对此,应宏观把握、微观区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人为原因;从系统的高度把握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分析各个危害行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原因力,并区分各个原因的主次、大小,在此基础上再审慎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践中一般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结果”,根据“结果”倒查“原因”,追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人为因素。一般来说,只要出现危害结果,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必然存在错误行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各个环节中每个人的“职责”与实际“行为”是否相符合上,严格用制度、规定和职责衡量每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有关责任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工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无疏漏,有无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上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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