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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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厘清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规范质量投诉行为和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工程建设一直都属于大项目,类似造桥项目或者房屋建造项目等,都是与安全息息相关的项目,所以在工程建设中质量问题一直都属于被严抓的方面。下面,律图小编为您介绍大庆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则,处理规则包括了做好监督和整改措施。

一、大庆工程质量问题

大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厘清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规范质量投诉行为和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等形式,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不按标准规范施工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为在建工程及最低质量保修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超过保修期的质量或使用功能缺陷,由工程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处理。

投诉、举报大型公共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存在重大结构性安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质量缺陷保修最低期限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工程,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与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桥梁、隧道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净水厂等公用构筑物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小区内道路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的保修期为2年;

3、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业主的质量保修期从建设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之日起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第五条 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解决的原则,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石油、石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内专业工程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督工程的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市城建大项目办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社会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

市建筑业联合会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处理质量投诉。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投诉人在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时,应当如实提供如下信息:

1、投诉人身份证购房合同房产证。委托他人代理投诉的,代理人还应提供投诉人签章及签字的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质量缺陷特征描述资料(书面材料、照片、图纸等);

3、投诉人书面权益诉求。

采用来访形式反映相同质量缺陷的群体性投诉,投诉人应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业主代表提出投诉。

第七条 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接到质量投诉后,对投诉属实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 处理质量投诉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诉处理机构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投诉处理人员;

(二)投诉处理机构组织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及物业管理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及投诉人,对涉及投诉的质量缺陷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分清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并就维修分工、整改标准和完成时限等事项进行商议,形成会议纪要。

(三)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维修整改责任,监理单位应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投诉人和设计、监理和物业单位以及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参加联合验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结果反馈表》。

(四)整改结果验收通过的,投诉人在投诉处理意见反馈表上签字认可。质量投诉处理相关材料存档五年。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质量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质量投诉过程中,发现质量责任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设计文件、标准规范等行为的,应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由于施工行为违反标准规范而引起质量问题的,在依法对违法行为处理后,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二)由于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野蛮施工、不按图施工导致质量问题的,在依法对违法行为处理后,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三)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影响到工程的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除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纠纷处理

第十条 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质量缺陷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申请,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属于质量保修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责成保修单位拟定维修处理方案并限期完成维修工作。

(二)投诉人对保修单位拟定的维修处理方案不接受的,应首先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对维修方案进行复核。投诉人同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的,保修单位按原定方案进行维修;投诉人不接受设计单位复核结果的,投诉人可自行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评审,或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制定新的维修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评审后认定的或新提出的保修方案进行维修。

(三)在对维修后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投诉人对维修结果提出异议的,由投诉人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投诉人提出异议的维修内容或部位进行鉴定。经鉴定质量合格的,保修单位结束维修工作;经鉴定质量不合格的,保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重新进行维修。

委托鉴定费用由委托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质量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

(二)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三)投诉人非房屋产权人,或未受房屋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四)未提出书面权益诉求的;

(五)房地产民事纠纷、工程质量缺陷赔偿、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邻里居住纠纷等;

(六)其他不属于工程质量范畴的投诉。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可见大庆当地政府对大庆工程质量问题尤为关注,不仅鼓励民众一起参与监督,还提出了监督有效者即提出质量问题者可以得到物质上的奖励。并且,被投诉单位要及时做出整改措施,会有监督小组一直监督,还会将投诉材料至少保存5年,这是在侧面给出了严厉的警告,防止再有此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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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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