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领域,抗辩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之一,抗辩权不仅可以阻止对方当事人实现其请求权还可以免除自己的一些违约责任。狭义的抗辩权就是抗辩权的一种,但是狭义的抗辩权包括哪些内容很多人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狭义抗辩权的内容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狭义的抗辩”包括两类:
1、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2、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二“狭义的抗辩”与抗辩权的区别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虽认可对方的请求权存在但阻碍请求权的行驶;“狭义的抗辩”的功能则在全部或部分否认对方的请求权存在。
(2)是否主张不同。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更好的认识抗辩权和“狭义的抗辩”:
例:债权人甲起诉请求债务人乙偿还100万元。整个诉讼中,乙未主张任何抗辩。法院审理查明;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乙已经清偿了20万元;剩余的8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过。
A:法院应判决乙偿还甲80万元。
B:甲主张的100万元债权已经因清偿而消灭20万元的抗辩,系“狭义的抗辩”,属于“无须主张的抗辩”,乙虽未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予以认定,做出有利于乙的判决。
C:80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系“抗辩权”,属于“须经主张的抗辩”,乙未予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
综上所述,狭义的抗辩权包括两类权利,一是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二是权利消灭的抗辩。这两种权利的功能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的存在,使得自己的可以拒绝依照对方的请求为某些给付行为。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律图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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