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出现问题的话我们就需要利用抗辩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抗辩权的内容非常多,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行使不同的抗辩权,这时候很多人就会犯难不知道各种抗辩权应该作用到哪些地方去,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问题出现,那对于我们来说合同法顺序履行抗辩权是什么呢?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顺序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非永久性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行使抗辩权之前我们就需要对抗辩权自身有所了解,还有就是在抗辩权使用之前,我们需要根据抗辩权的效力来决定自身的情况应该使用哪种抗辩权,一般情况下我们很少使用到合同法顺序履行抗辩权,但只要满足使用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我们即可对顺序履行抗辩权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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