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样的才算证据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法定证据种类有八类,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证据须具备三性才具有证明力。一是客观性,即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猜测、虚构。二是关联性,证据要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对证明案件事实有实际作用。三是合法性,证据的收集方式、表现形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一般会被排除。
比如合同纠纷中,合同文本是书证,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交易时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证明沟通情况。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确保其符合上述特性。
二、法律上有效的证据判定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法律上有效证据需符合“三性”标准。
一是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想或虚构。比如书证,需是真实制作的文件,而非伪造。
二是关联性,证据要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能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在合同纠纷中,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才有关联性。
三是合法性,证据的收集方式、表现形式等要符合法律规定。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的证据,才具有法律效力,能在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用作证明事实的依据。
三、法律上无效证据的排除规则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证据排除规则主要包括: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意见证据规则: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证据真实性规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当探讨什么样的才算证据时,除了明确证据的定义,还需了解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证据的收集要合法合规,非法收集的证据可能不被法庭采纳。而且证据的保存也至关重要,比如电子证据要注意防丢失、防篡改。此外,不同类型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和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果你在证据的收集、保存以及如何运用证据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自己手中的材料是否能算作有效证据,不要让疑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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