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转型学法
王铖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他有着丰富的职场经历。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历程。1993年,他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稳健经营了15年。2008年,王铖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开始潜心钻研学习法律,并从事法律工作。2017年,他开始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终于在2019年顺利通过,正式开启了执业律师生涯,秉持着“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投身法律服务。
刑事办案成果
2021年王铖开始执业,执业之初便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他成功承办了某疑难刑事案件,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他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条文,积极与司法机关沟通,最终推动该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有了新进展,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同年,他还办结了多起刑事案件和遗产继承案件,这些案件因成效突出,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并获赠锦旗。另外,他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2024年,王铖履职成效显著,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并且两度获赠锦旗。2025年,他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在刑事辩护领域再次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民事案件表现
2023年,王铖开始聚焦民事案件的办理。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他始终保持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细节,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凭借这样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他在民事案件办理中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再次获得当事人赠旗致谢。2025年,他妥善处置了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在该案件中,他深入了解事故经过,收集相关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最终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锦旗。
经典案例办理
2023年,王铖办理了“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这一经典案件。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王铖受理该案后,深入了解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其本人亦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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