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高管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高管同业竞争指高管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从事与所在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认定标准主要有主体与时间标准、业务范围标准、竞争关系标准。主体上,通常为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时间涵盖在职期间,部分离职后也受限制。业务范围方面,需对比高管所涉业务与公司业务,若产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实质相似,就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竞争关系判断则要考虑是否存在争夺客户、市场份额等情况,若高管行为使公司商业机会减少、市场份额降低,即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若公司高管违反同业竞争限制,公司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高管同业竞争认定需遵循哪些法律依据
高管同业竞争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认定时,首先看高管是否有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行为。自营即自己开展业务;为他人经营指受雇于与任职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主体。其次,判断是否属于“同类业务”,通常以经营范围、产品或服务的实质、市场竞争关系等综合考量。若高管的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且从事了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就可能被认定构成同业竞争。公司可要求其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高管同业竞争赔偿责任判定有啥法律依据
高管同业竞争赔偿责任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若高管违反此规定,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即公司可要求高管返还因同业竞争获得的收益。
同时,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高管的同业竞争行为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司法实践中,判定高管是否担责,会考量其是否存在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公司有无损失、行为与损失间有无因果关系等因素。
当探讨高管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时,除了明确基本认定标准,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高管违反同业竞争规定后公司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公司一般有权要求高管停止违约行为、返还因同业竞争获得的收益等。另外,高管同业竞争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也至关重要,通常公司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来证明高管存在同业竞争行为。如果您在高管同业竞争的认定、救济措施、举证责任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获取更精准详细的法律建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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