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状该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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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首先写明原告与被告信息。2、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事实与理由。4、结尾:具状人:_经销部。

{ArticleTitle}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雇佣了劳动者他们之间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都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关于劳动关系的纠纷不少,特别是那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在劳动期间发生工伤的劳动者,为了能更好的进行理赔就需要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那么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状该怎么写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提供一篇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民事起诉

原告: 经销部,住址:

负责人:郑 ,电话:

被告,刘 ,男,汉族, 日出生,住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个经销部,是个体工商户,来打工者一般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农闲时节进城打工,农忙时回家收种庄傢,有的感觉工作不合适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費即时结清,原告无法限制打工者的去留。原告負责人郑XX夫妇也是农民,农忙时也关门回家干。 月被告來到原告处打工,被告称他随时可能走,到 打工,原告对待被告与其他务工者一样,去留自由。因此,原、被告之同形劳务关系

日被告在务工时,违规操作,右手被粉碎机击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花费十多万元将被告治疗出院。后被告将原告诉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郑州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 ) 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该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

(1)被告不受原告管理,去留自由。

(2)被告随时来,随时走,劳务费即时结清。

(3)被告提供的劳务不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二者关系是松散的。

(4)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对象应是郑XX,而不是郑州市 品经销部,郑 与被告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郑州市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金劳人仲裁字( 号裁决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前诉诠。

具状人:郑州市 品经销部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理应支付补偿金,但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权拒绝,若因此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法院递交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起诉状以明确自己无需支付补偿金的责任。为了避免日后发生劳动关系这方面的纠纷,各位劳动者在受雇于用人单位后就要及时的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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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状如何书写?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状的书写是应当包括: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起诉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确认劳动关系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劳动关系争议案件的事实与理由以及法律法规的依据等。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事实上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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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一个工厂里打工有大半年了。厂里的新近效益不是很好,就想把我解雇了,而且不承认我是这个厂的工人。请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民事上诉状怎样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住所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区人民法院××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变更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9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节假日加班工资2125元;

二、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50元;

三、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09年11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的夜班津贴7190元;

四、请求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退工手续;

五、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因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具体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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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跟我说他最近这两天在打官司,然后就想问问大家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上诉状咋写?
[律师回复]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某之间是合伙关系,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租赁关系,而且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行为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某之间是租赁关系,主要依据的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一审法院对刘某所做的《调查笔录》及被上诉人出具的《收条》作出。但实际上被上诉人从未与刘某之间签订任何租赁合同,事实情况是被告以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出资,刘某以机器设备出资进行的合伙经营行为。两人约定的出资以及利润分配比例为被上诉人占60%、刘某占40%。双方基本上每隔一段时间对工地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并分配利润。这个事实是上诉人以及其他员工都清楚的事实,在事故发生后的协商过程中,二人也多次承认此事,且均表示愿意根据出资比例承担上诉人损失。
  
(二)被上诉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刘某在一审法院所做《调查笔录》、出具的《收条》是事发后双方为了减轻赔偿责任而故意虚构和编造的,并非本案客观事实,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刘某在一审法院所做《调查笔录》是其虚构和编造的,内容不仅严重违背事实,而且前后逻辑矛盾。
首先,刘某在里面陈述其租赁被告场地时间是2014年开始,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与刘某的租赁期限起点2015年4月16日矛盾;
其次,该块场地租赁的租金五万元与市场行情严重不符,按照这几年的市场行情,被告的这块场地一年租金至少十万元以上;再次,上诉人是于2015年2月份才到场地工作,并非刘某所说2014年5月,并且工资的发放是每月4500元,按月发放,而非按天发放;
最后,也是刘某的陈述最不合逻辑、最违背事实的一点,事发后明明是被上诉人支付了上诉人医疗费,刘某却称是其向被上诉人借款支付了上诉人医药费,这与刘某跟上诉人谈话是前后矛盾的。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收条》亦不真实,根本不存在租赁,怎会有《收条》?
  
(三)如果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确实是租赁关系,那么根据双方《土地租赁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应由刘某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上诉人在工作时发生工伤,完全与被上诉人无关。那为何被上诉人要如此好心支付上诉人高额的医疗费用呢?本案如此多疑点,一审法院为何未能仔细考量?随意认定了双方的租赁关系,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一审诉求?上诉人认为不仅本案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行为,而且一审法院存在审判不公的行为。
  
二、上诉人自始至终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的合伙关系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上诉人自2015年2月入职被上诉人处工作,主要根据被上诉人的指令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工资主要由被上诉人发放。至于刘某与被上诉人合伙,是被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的事情,与上诉人无关,并不能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反,由于他们的合伙关系,上诉人不仅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不应被准许。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变更律师的前提下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导致本案存在双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风险,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
  本案一审原告与被告代理律师均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本案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均为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认为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而且从上诉人一审败诉的结果看,同一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不排除相互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点,建议案件当事人更换律师后再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在此存在疏漏,导致本案存在双方律师恶意串通的风险,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诉讼程序违法,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公正审判后依法改判。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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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起诉状如何书写?
确认劳动关系之诉起诉状的书写是应当包括:确认劳动关系之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基本信息、具体明确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与理由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等。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好劳动合同才能确认为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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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认劳动关系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那么就要从法律和其他的层面来确定双方只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因为双方当事人如果要建立劳动关系,必须是通过相关的法律,而且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只能够是在我国相关法律里面规定的几种,如果不存在这几种情况,那么就不算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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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们单位于去年和他人确认劳动关系但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纠纷请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状范文具体怎么写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劳动关系的种类
1、按实现劳动过程的方式来划分,劳动关系分为两类:
(1)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直接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的形式,当前这一类劳动关系居绝大多数。
(2)间接实现劳动过程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通过劳务输出或借调等方式由劳动者为其他单位服务实现劳动过程的形式,这一类劳动关系目前居少数,但今后会逐年增多。
2、按劳动关系的具体形态来划分,可分为常规形式:
(1)即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关系。
(2)停薪留职形式。
(3)放长假的形式。
(4)待岗形式,下岗形式。
(5)提前退养形式,应征入伍形式等等。
3、按用人单位性质分类,可分为:
(1)国有企业劳动关系。
(2)集体企业劳动关系。
(3)三资企业劳动关系。
(4)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4、按劳动关系规范程度划分,可分为:
(1)规范的劳动关系,即依法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事实上以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情况。
(3)非法劳动关系,如: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等情形。等等。
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2.劳动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同等的权利:
(1)对公民来说意味有就业权和择业权在内的劳动权;
(2)有权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工单位;
(3)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对企业来说意味着平等地录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加强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职责。对国家来说,应当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对于你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状范文具体怎么写有哪些内容,劳动关系有哪几种”问题,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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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存在三大认识误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者因此在离开单位十几年后又到,要求确认与档案所在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提供劳动为前提,如仅是档案存放在某单位,但双方实际并不存在提供劳动、支付劳动报酬、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等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并不会认为双方还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与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混为一谈。有的劳动者在其提供劳动的公司被注销后,要求确认和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债权债务清理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以达到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支付工资等目的。但确认劳动关系主要依靠劳动者给谁提供劳动、谁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等情况做出判断,不会因为公司注销之后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而认为劳动者与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这一问题的混淆,导致劳动者白白浪费诉讼精力和成本,不如直接通过主张债权债务承担的方式处理,如,向劳动部门要求上级单位补缴保险费等。将非自愿被安排到其他公司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问题,与前后关联公司的劳动关系确认问题相混淆。有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此时,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很多劳动者要求确认变更工作前后的所有时间均是和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基于劳动者在各个时间段是分别与不同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这种诉讼请求无疑是得不到支持的。对于这种情况,《条例》已规定“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可依照该规定向新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无需单独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否则,可能会走弯路,白白耽误时间、浪费金钱。(李颖)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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