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举证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可以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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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提供嫌疑人伪造的集资证件、文件、隐瞒事实的集资说明书等材料。2、提供娣嫌疑人虚构的非法集资的“海报”。3、提供嫌疑集资诈骗的债券、存单、票据、欠据、支票、汇票、借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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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集资诈骗事件频繁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通常而言,集资诈骗具有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等犯罪特点。虽然人们多少都听过,但是对于其具体的定罪证据了解不多。为了方便受害者等相关人员搜集相关的证据,以便维权,下面将为大家介绍,集资诈骗罪举证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可以定罪?

集资诈骗罪举证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可以定罪?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当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是集资诈骗等有利于已的辩解时,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一、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 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2、 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二)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1、精神病鉴定;

2、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3、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评价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二、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推定。

(一)勘验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的公司、企业勘验检查,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二)扣押物证、书证

1、扣押与集资诈骗有关的宣传广告、宣传工具,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2、扣押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资料、公司、企业往来帐目,以证明公司、企业有无实际经营;

3、扣押集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集资款的相关凭证,以证明为犯罪制造条件;

4、扣押赃款赃物,以证明非法占有。

(三)鉴定

1、对犯罪嫌疑人用于集资宣传的文件、证件鉴定,以证明其内容是否真实;

2、对公司、企业的财务帐目审计,查明集资款的用途及公司企业经营情况,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虚假宣传;

3、对被害人持有的集资凭证鉴定,以证明是否犯罪嫌疑人签发。

(四)询问被害人

1、交纳集资款的时间、地点、数额,犯罪嫌疑人是否给予凭证,以证明犯罪过程;

2、犯罪嫌疑人允诺的返利方式、期限,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返利的时间,后续返利是否持续,犯罪嫌疑人实际返利的数额、财产损失情况,以证明财产损失的数额;

3、犯罪嫌疑人用于宣传的文件、资产证明是否真实,如何担保按期还款付息的,担保方式是否有效,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虚构事实;

4、在中止返还利润后,犯罪嫌疑人是否避而不见,是否中断联系,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犯罪嫌疑人在集资诈骗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集资款的份额。

3、对集资诈骗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

4、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四、补强证明

(一)当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时,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二)当犯罪嫌疑人辩解在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2、书证,证明集资款是由犯罪嫌疑人控制的,证人证明公司、企业其他人员是由犯罪嫌疑人聘用的。

(三)犯罪嫌疑人辩解,没有向被害人返还本金与利润是因商业亏损造成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商业项目根本不存在;

2、财务审计,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将集资款用于约定的项目;

3、银行资料,证明被害人的集资款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

由此可知,需要犯罪主体属于完全刑事责任人、犯罪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等等,满足这些并提供相关证据,即可对犯罪团伙的集资诈骗行为进行定罪。另外,受害者在进行报案的同时,一定要将集资诈骗中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搜集起来,并交给警方,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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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怎么才算分居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夫妻分居可以表现为仍然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但是分房居住;也可以表现为,双方完全在不同的两个地点居住。对于夫妻怎么才算分居,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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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办理继承公证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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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证明过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直系亲属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主要有三种方法:
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所需材料: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所需费用:(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3)契税:按房价3缴纳(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6)房屋产权登记费:
100.00元。
二、按房屋买卖办理过户:
1、所需材料: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所需费用:(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6)房屋产权登记费:100.00元。(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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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户所需费用:(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3)印花税:按房屋评估价的0.05缴纳(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5)房屋产权登记费:100.00元备注:选择哪种方式过户最省钱还是要看房屋的情况,对于购买超过五年的房子,转卖时免征营业税,如果这套房又是家里唯一房产,不但免营业税,还免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五年以内的房子还是选择赠与过户比较省钱,父母在办理过户时可以咨询一下房产管理部门,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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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状况证明及复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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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
(二)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死亡时的医院或疾病防治中心〈原卫生防疫站〉出具);
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1995年6月30日之前购买的另需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 “购房授权书”。该“表”、“书”到当地物业公司索取,复印后盖物业公司业务章);
(四)婚姻证明
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办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到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 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在境外持中国护照的,应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已经持有外国护照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人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并经其所在国的外交机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在或澳门的,应提供由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办理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的必须提供该材料的原件;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涉外、港、澳、台继承公证可直接拨打(86)021-64331385;
(6)本须知仅供参考,一切以具体经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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