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执业背景
李玲是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拥有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她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超300件案件,其中刑事纠纷案件超150件,离婚纠纷案件超100件。她还是凤城女律师公共法律服务团成员、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委员会委员以及泰州市电视台《生活有法》栏目特邀律师,荣获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称号。其执业理念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秉承“恪尽职守,臻于至善”,深耕泰州法律服务市场。
擅长业务领域
李玲专注于婚姻家庭、遗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五大核心领域,兼具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实战能力。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她擅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杂遗产传承等问题,曾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追回100万元款项并锁定200万元违约保障。在合同与债权领域,她既善于源头把控合同风险,也能高效化解履约争议,如在某合同纠纷案中,推动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10万余元损失。在刑事辩护领域,她坚持精准辩护,成功助力多起案件实现权益最大化,如蒋XX诈骗案推动检察院不起诉,刘XX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争取从轻量刑,蔡XX受贿上诉案促成二审发回重审。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在钱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件编号为(2023)浙XXX民初XXX号,审理法院是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XX。原告廖XX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息及维权费用,我方当事人钱XX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李玲、王XX为诉讼代理人,其他被告有顾XX、江苏XX公司、长沙市XXX幼儿园。案件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股权转让为名主张借贷关系,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审理流程从2023年7月25日立案,历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最终于2024年1月19日判决。
制定三层抗辩策略
李玲接受钱XX委托后,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第一层,否定基础合同效力,援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指出XX幼儿园为非营利性机构无股权结构,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原告以无效合同主张债权无法律基础。第二层,厘清法律关系主体,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录音、款项流向凭证、《代持股份协议》等证据,证明钱XX系受顾XX指令签订协议,仅为代持人,无独立责任。第三层,反驳债权主张,通过数据举证,指出顾XX委托他人向廖XX转账远超《股东退股协议书》约定的股权总价,即使按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实为民间借贷”,实际债务人顾XX已超额返还款项,原告对钱XX的债权主张无事实依据。
办案关键动作
李玲团队全面核查2018年至2023年期间的相关证据,分类整理出“合同无效”“主体不适格”“款项已返还”三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中款项流向凭证与代持协议成为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的关键依据。在两次庭审中,针对原告“钱XX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李玲重点强调“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归属”“钱XX无过错无获益”,反驳原告混淆法律关系的行为,明确“退股协议仅约束顾XX与原告”。同时,配合法院厘清案件事实,针对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交钱XX无实际责任的证据,降低保全对钱XX的影响;针对顾XX提出的“款项往来专项审计”,提出“原告无法举证款项性质,审计无必要”的意见,避免案件拖延。
借贷案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玲方的核心辩护意见,确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名为股权、实为民间借贷,但认定借贷双方为廖XX与顾XX,钱XX非债务人;驳回原告要求钱X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顾XX、江苏XXX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本金XXX万元及利息,承担保全申请费XX元、担保服务费XXX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XXX元,顾XX方承担XXX元。李玲通过法律关系拆解与证据论证,成功让法院认定钱XX非责任主体,避免其承担XX万元本金及高额利息的连带还款责任,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助力非婚生女维权
原告周XX系被告何XX与周XX的非婚生女,出生于2023年。周XX出生后一直由母亲周XX独自抚养,何XX未履行抚养义务,周XX因需看护幼童无法工作,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多次协商抚养费无果后,周XX作为法定代理人委托李玲律师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何XX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直至周XX年满18周岁。
非婚生女案办案
李玲接受委托后,明确本案核心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义务纠纷。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以“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教育及医疗需求”为核心维权方向,整理相关法律依据与事实证据。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身份证明、亲子关系证明、周XX无收入来源的相关材料及多次协商抚养费的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佐证何XX作为生父的抚养义务及原告方的实际生活困难。庭审中,李玲清晰陈述原告方的实际困境与法律依据,强调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优先得到保障,同时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支付能力,积极配合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平衡双方诉求,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抚养权案结果
经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何XX自2025年12月起,于每月25日前向原告周XX支付抚养费14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负担。该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名确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周XX的抚养费用得到稳定保障,其合法权益获得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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