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损失赔偿与违约金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本质上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先约定,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当一方违约时,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通常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若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以弥补实际损失;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对方亦可请求适当减少。
也就是说,二者功能有重合,目的都是补偿守约方损失。若并用可能导致守约方获得过多利益,违背公平原则。所以,通常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主张损失赔偿,而非同时主张二者。
二、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并用有哪些法律限制
根据《民法典》,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并用存在法律限制。违约金本质是对违约损失的预先约定,若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通常不能并用。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增加后一般不再主张损失赔偿;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损失赔偿以填补实际损失为原则,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并用可能使守约方获得远超实际损失的利益,有悖公平原则。因此,二者并用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衡量,确保违约方承担的责任与守约方实际损失相当,避免不当得利。
三、损失赔偿与违约金并用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赔偿与违约金并用的情形下,需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赔偿与违约金可并用,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应依约承担责任。但如果并用导致违约方承担的责任过重,违约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若合同未约定,一般遵循填平原则,即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违约金主要起预先约定赔偿数额的作用。通常二者不能并用,若并用可能使守约方获双重利益。当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违约方可请求适当减少。
在探讨损失赔偿与违约金能并用吗这个问题时,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了解。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则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此外,在计算损失赔偿和确定违约金数额时,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至关重要。如果您在损失赔偿与违约金的适用、数额确定等方面存在疑问,或是面临相关纠纷不知如何处理,别让困惑持续。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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