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离婚抚养权规定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8
浏览10w+
刘艳敏律师团队
刘艳敏律师团队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999+人
专家导读 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

新婚姻法离婚抚养权规定内容

目前,离婚就像成为了家常便饭一样,当夫妻之间出现矛盾需要解决的时候,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过不下去就离婚吧,也正因为如此,离婚率已经越来越高。但是,当夫妻在选择离婚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的一件事情,就是孩子的抚养权,有人愿意养孩子,有人不愿意养孩子,那么婚姻法离婚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抚养权的归属

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2-10周岁的孩子,可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5、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抚育费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育费数额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四、关于抚养权变更的规定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综上所述,新婚姻法离婚抚养权主要是以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主,如果实在哺乳期的孩子,主要是随哺乳的母亲抚养,即使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也随母亲生活,但父亲仍需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当然,在特殊的情况下,经过协商,也可以由父亲抚养。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4千字,阅读时间约1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1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新婚姻法离婚抚养权规定内容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5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3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7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8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61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40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7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6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6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2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40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0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5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8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4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2023新婚姻法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结 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 婚,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和我的男朋友就要结婚了,我们在一起的时间有3年了,请问新的婚姻法关于抚养权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具体相关原则规定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8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想知道一下关于新婚姻法孩子的抚养权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孩子抚养权的具体相关原则规定如下: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新婚姻法中有哪些内容?
我国婚姻法现在已经被废除,关于婚姻法的在《民法典》内容进行体现出来,民法典之中对于婚姻中的结婚以及夫妻关系,还有离婚等相关内容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可根据《民法典》中对于该几种情况的确定做出说明。
10w+浏览
婚姻家庭
2017新婚姻法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推荐: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查看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世界上很多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有光就有暗,有白天就有黑夜。一件事情,很多时候不是对错的问题,更多的是立场,是是非观念的问题。对于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最痛恨的莫过于小三。因此,新婚姻法对婚姻方面的房产问题作出了更加全面的改进。那么,2017新婚姻法8条房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去需要办理公证。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5、司法解释保护富二代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读: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无疑是保护富二代的一种做法。
6、单方举的债,除非能证明,否则勿需共同偿还新规: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解读:以前不少人都以离婚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但是现在根据新婚姻法这种方式已经是不可行了。
7、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新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解读:应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8、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新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人民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解读:从另一角度看会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男人完全可以玩了之后不给钱。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8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新婚姻法规定的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内容
[律师回复] 子女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

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婚姻法的内容有什么新规定?
1、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2、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3、第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新婚姻法规定的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内容
[律师回复] 子女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

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8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新婚姻法规定的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内容
[律师回复] 子女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以下规定:

1、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那种只承担生活费和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2、给付抚养费的时间: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在校大学生,因有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一般认为不在规定范围内。但如学习等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无法劳动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按法律规定,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生活为止。

3、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5、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新婚姻法8条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推荐:离婚财产分割婚前财产彩礼夫妻查看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世界上很多事情都不是绝对的,有光就有暗,有白天就有黑夜。一件事情,很多时候不是对错的问题,更多的是立场,是是非观念的问题。对于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最痛恨的莫过于小三。因此,新婚姻法对婚姻方面的房产问题作出了更加全面的改进。那么,2017新婚姻法8条房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只要没做公证,就算给了承诺,一方也没办法拥有另一方的房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去需要办理公证。
2、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读:父母买的房从共同财产变为个人财产。
3、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读:明确婚前以一方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用的房子是个人财产,不是共同财产。
4、一方把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同房屋给卖了,另一方很难追回来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读: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5、司法解释保护富二代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读:在农村,妇女出嫁即净身出户,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记在公公名下,而按现在的规定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意味着无家可归。这无疑是保护富二代的一种做法。
6、单方举的债,除非能证明,否则勿需共同偿还新规: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解读:以前不少人都以离婚这种方式来逃避债务,但是现在根据新婚姻法这种方式已经是不可行了。
7、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新规: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应准予离婚。解读:应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8、鼓励养小三还是维护男人权益新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人民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解读:从另一角度看会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男人完全可以玩了之后不给钱。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新婚姻法儿女抚养费都包括了哪些内容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2、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想了解一下婚姻法解释一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新增内容吗,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啦
[律师回复] 该次的《解释》,主要是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亟须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对《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及适用问题,我们力求将其与重婚及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对是否构成同居,从双方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及是否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认定;对《婚姻法》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的含义及其与虐待的关系也进行了解释。
《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怎么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此,《解释》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告知其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与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解释》按照立法原意,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的近亲属提出。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规定双方均有权进行处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
探望权属于婚姻法新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如出现法定的需中止行使和可以恢复行使探望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提出主张后,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或通知的形式予以解决。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
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81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新婚姻法解第十条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婚姻法解第十条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婚姻法解
第十条内容是什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新婚姻法》第10条解释
1、重婚。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一个人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换句话说,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一夫一妻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但现实中,一些人钻法律空子,婚外与他人共同同居生活,不办理结婚登记,而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依据上述,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配偶者而重婚,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仍然与之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重婚是被法律严格禁止的违法行为。婚姻法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
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对此,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近亲结婚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因此,此次修正的婚姻法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国外也有将近亲属间的婚姻视为无效婚姻的规定,如瑞士、意大利、俄罗斯、菲律宾等国家就根据本国的情况,规定婚姻当事人是法律禁止结婚的直系、旁系血亲、姻亲或者有收养关系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本条中规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是指有婚姻法
第七条
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即结婚的男女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因此,有的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婚姻法规定,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如果婚姻当事人是在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当事人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应当在当事人疾病治愈前确认其婚姻无效。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
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对于新婚姻法解
第十条内容是什么的问题,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看出,新婚姻法第10条主要针对重婚、近亲结婚、有病不宜结婚和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问题,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婚姻,是不允许的。可以看出,新婚姻法的制定,还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国人民的婚姻问题和社会的稳定。
2020新婚姻法内容修改了什么条款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婚姻法内容修改了哪些条款
一、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欠下巨额的债务,债主也常常找配偶的麻烦,催其还债。这次,新规明确规定了,这些债务都不受法律保护。遭受非法借贷的债主恐吓、暴力威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二、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过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其他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也不乏一些夫妻债务是以个人名义偷偷借的,受害一方并不知情。而依据原24条的规定,不少处理情况会以债权人不知道是个人债务为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此次新增的规定中明确,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另外,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有足够的证据。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2020新婚姻法内容修改了哪些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婚姻法内容修改了哪些条款
一、赌债、吸毒等违法借债不受法律保护。
实践中,不少夫妻一方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而欠下巨额的债务,债主也常常找配偶的麻烦,催其还债。这次,新规明确规定了,这些债务都不受法律保护。遭受非法借贷的债主恐吓、暴力威胁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保护自身安全。
二、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原24条规定,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笔债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已经明确过是个人债务的;或者夫妻之间,对婚姻期间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又以各自的财产来偿还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其他情况,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也不乏一些夫妻债务是以个人名义偷偷借的,受害一方并不知情。而依据原24条的规定,不少处理情况会以债权人不知道是个人债务为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此次新增的规定中明确,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按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庭审中应当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另外,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三、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不受法律保护。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四、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有足够的证据。
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1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中国最新婚姻法全文内容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新婚姻法离婚抚养权规定内容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