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程豪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5934,自201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执业工作,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执业经验。他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办公地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程豪律师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系统的专业训练。他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最高权益作为执业准则。
民商事案件成果
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程豪律师取得了众多显著成果。在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昊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经济损失。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刑事辩护佳绩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方面有着出色的表现。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中,为王某某进行辩护,成功将罪名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进行有效辩护。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中,经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中,也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在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案中,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
典型无罪案例
在合同诈骗罪无罪释放案例中,被告人贺某某,原某某粮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至2012年2月全面负责某某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7月23日被抓获,2013年7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执行逮捕。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经程豪律师等的有效辩护,因证据不足,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程豪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出色的沟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纠纷等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众多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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