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作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行为对于政府形象会有负面影响因此针对公务人员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罚是相对来说比较严格的,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务人员的组织纪律,因此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还要受到纪律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公务机关的形象和我国法律的权威。
一、公务人员非法集资是什么
公务人员非法集资是指公务人员利用自身的政治条件骗取投资人的金钱并且从中盈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是法律和政纪所不允许的,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行为所面临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不仅要受到党纪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罚涉嫌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公务人员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
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 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一类犯罪的统称,比较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有相同之处,都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的制度,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利息返还等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但这两个罪名也有显著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项目或有急切的资金需要,但又不具备贷款、融资的条件等,往往采取给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纳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的资金,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这种情况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的性质更加严重一些,是向社会特定不同的对象去要钱,会采取一些诈骗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会虚构一个项目或理由,把一个很不起眼的事儿包装大,然后说这个项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让大家来投资。钱拿来后,有些可能会继续用于包装项目,有些可能用在挥霍浪费,如拿来买珠宝,买各种各样的车辆等。不具备办项目,不具备偿还本息的意图,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就会按照集资诈骗的罪名对某些对象来定罪判刑。集资诈骗的性质非常恶劣。这两个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刑罚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
综上所述,公务人员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此要受到严厉的制裁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对于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所受到的法律制裁也是和普通人一样的,这也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很可能还会涉及到贪污等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公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要依法严格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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