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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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的法理基础、法律关系有原则上的不同,法律也没有禁止享受双重待遇,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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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负次要责任,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取得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双重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掌握政策、操作不一,所以二者兼得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

相关知识: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什么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加班的途中时间是否属于“上下班的规定时间”等问题难以界定,因此经常引发很多争议。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即废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可以看出《工伤保险条例》在认定这种情形的工伤时,删掉了“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上下班途中作为实现劳动者劳动权利和休息权利的必要途径,对其进行和工作场所相当的保护体现了工伤保险赔偿理论保护弱势劳动者和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的原则。只要是为了上班工作或是为了下班休息而在路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无论是迟到抑或早退也无论是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责任。所以不会因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不进行工伤认定

关于工伤认定后的待遇问题,因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结束,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重赔偿的问题实际上是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能否双重赔偿的问题。这是目前法律界有争议的话题。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的法理基础、法律关系有原则上的不同,法律也没有禁止享受双重待遇,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双份赔偿。

综上,我们了解到虽然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可以同时获得,但这也是有条件限制的。首先要求先进行交通事故赔偿,在交通事故赔偿不足的情况下,那么才能申请进行工伤赔偿。而并非一开始就可以同时申请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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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双向赔偿,但二者不是简单的双倍赔偿,按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先由交通事故方赔偿,职工个人承担部分才可以在工伤中要求赔偿。
一、从《侵权责任法》及《劳动法》的立法本意而言,保护受害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第一位的,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受害人及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下,随意剥夺赔偿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无疑是违背《侵权责任法》及《劳动法》立法本意的。
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能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完全划等号,而且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并不一致,工伤保险待遇侧重于长期的保障,民事侵权赔偿则侧重于一次性的补偿,强制要求受害人在这两种赔偿权利中必须放弃其中一种,对于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不公正的。
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该条款明确赋予了工伤保险机构对于为受害人垫付了的医疗费用享有追偿权,也应意味着对于医疗费用受害人无权获得双重赔偿。《社会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因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如果重复获得赔偿有悖公平原则。同理,受害人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数额明确的实际物质损失,如果重复获得赔偿同样有悖公平原则,而受害人的上述损失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因而应由侵权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只有在侵权人拒绝承担或无法确定侵权人情况下,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垫付责任,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垫付责任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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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与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可以同时获得。2、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双向赔偿,但二者不是简单的双倍赔偿,按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先由交通事故方赔偿,职工个人承担部分才可以在工伤中要求赔偿。3、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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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双向赔偿,但二者不是简单的双倍赔偿,按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先由交通事故方赔偿,职工个人承担部分才可以在工伤中要求赔偿。
一、从《侵权责任法》及《劳动法》的立法本意而言,保护受害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第一位的,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受害人及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下,随意剥夺赔偿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无疑是违背《侵权责任法》及《劳动法》立法本意的。
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能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完全划等号,而且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并不一致,工伤保险待遇侧重于长期的保障,民事侵权赔偿则侧重于一次性的补偿,强制要求受害人在这两种赔偿权利中必须放弃其中一种,对于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不公正的。
三、《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该条款明确赋予了工伤保险机构对于为受害人垫付了的医疗费用享有追偿权,也应意味着对于医疗费用受害人无权获得双重赔偿。《社会保险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明确,因此职工只能享受一份,如果重复获得赔偿有悖公平原则。同理,受害人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数额明确的实际物质损失,如果重复获得赔偿同样有悖公平原则,而受害人的上述损失是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因而应由侵权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只有在侵权人拒绝承担或无法确定侵权人情况下,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垫付责任,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垫付责任后再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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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可以得到双向赔偿,但二者不是简单的双倍赔偿,按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先由交通事故方赔偿,职工个人承担部分才可以在工伤中要求赔偿。
一、从《侵权责任法》及《劳动法》的立法本意而言,保护受害人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第一位的,在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限制作为赔偿权利人的受害人及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下,随意剥夺赔偿权利人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无疑是违背《侵权责任法》及《劳动法》立法本意的。
二、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能和侵权行为对受害人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完全划等号,而且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并不一致,工伤保险待遇侧重于长期的保障,民事侵权赔偿则侧重于一次性的补偿,强制要求受害人在这两种赔偿权利中必须放弃其中一种,对于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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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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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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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一般单独指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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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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