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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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法律行为有效。一旦请求撤销之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方而言,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在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项目是由多方合作的情况下来完成的。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也为了项目可以更好地进行,双方在进行生产前,一般都会签订合同。但是,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经过“第三人”的欺骗情况下而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是很重要的。接下来,律图小编将对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法律行为有效。一旦请求撤销之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方而言,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关于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的定义

欺诈指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由于一方以给另一方本人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后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三、“第三人”的范围

民法上的欺诈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在双方法律关系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欺诈,严格区别来自第三人的欺诈。在现实生活中,交易一方常常利用第三人对交易对方就行欺诈,我国民法对于因第三人胁迫或欺诈而订立合同,关于“第三人”的界定却是留下了空白。笔者认为,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以下三类人不属于“第三人”,具体而言:

第一,第三人不包括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或作为其缔约辅助人参与从事行为的人。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以及辅助人实施的欺诈或胁迫行为,合同相对人必须将其归责于自己;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若第三人与合同相对方在利益方面具有密切联系,以至于从被欺诈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二者看上去在经济上系为一体,视同其自己对相对人的欺诈;

第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中的受益第三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的范畴。

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得知,第三人主要是指除双方主要的责任人外,看似中立的一方,或者表面为第三人,实则和一方有利益瓜葛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家进行生产生活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尤其合同的签订那是相当重要的,在签订时,一定要再三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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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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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一条可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只有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所以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合同,肯定对对方构成意思误导,但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一定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如纯商业欺诈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受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才无效,当然,撤销后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如果你对欺诈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效力这个问题有什么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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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欺诈合同如果第三方善意则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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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本优势
支付平台降低了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直连银行的成本,满足了企业专注发展在线业务的收付要求。
2、竞争优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中立,避免了与被服务企业在业务上的竞争。
3、创新优势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个性化服务,使得其可以根据被服务企业的市场竞争与业务发展所创新的商业模式,同步定制个性化的支付结算服务。
在缺乏有效信用体系的网络交易环境中,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网上银行支付方式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督,支付方式比较单一以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货物质量、交易诚信、退换要求等方面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交易欺诈广泛存在等问题。其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商家而言,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规避无法收到客户货款的风险,同时能够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工具。尤其为无法与银行网关建立接口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支付平台。
其次,对客户而言,不但可以规避无法收到货物的风险,而且货物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保障,增强客户网上交易的信心。
第三,对银行而言,通过第三方平台银行可以扩展业务范畴,同时也节省了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网关接口的开发和维护费用。
可见,第三方支付模式有效的保障了交易各方的利益,为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支持。
(1)比较安全,信用卡信息或帐户信息仅需要告知支付中介,而无需告诉每一个收款人,大大减少了信用卡信息和账户信息失密的风险。
(2)支付成本较低,支付中介集中了大量的电子小额交易,形成规模效应,因而支付成本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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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第49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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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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