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辽宁辽阳刑事与婚姻家庭律师榜单,资深实务经验者

最新修订 | 202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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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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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王铖于2021年开始执业,此前自2012年便从事法律工作。他累计承办数百件案件,主要擅长刑事案件如非法储运爆炸物案,推动案件不起诉;也涉及婚姻家庭领域中的离婚、遗产纠纷案件,在这些类型案件上有着丰富实践经验。

教育与职场经历起步

王铖出生于1972年12月5日,有着丰富且多元的人生履历。他1980年入学,1989年就读职业高中,1992年毕业后正式开启职场历程。1993年自主创办机电贸易公司,并且稳健经营了15年,这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商业经验和社会阅历。2008年入职辽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他决心突破自我,重新出发,开始潜心钻研学习法律,从此踏上了法律领域的征程。2017年他积极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于2019年顺利通过,正式开启了执业律师的生涯。

执业信息与职务

王铖目前执业于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211xxxxxxx42669,服务地区为辽宁省辽阳市,律所联系地址是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8号襄元堂4楼。他不仅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担任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这些职务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行业内的专业地位和影响力。

擅长领域与案件积累

王铖擅长的领域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离婚以及遗产纠纷案件。自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2021年成为执业律师以来,他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婚姻家庭案件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初期的突出表现

2021年执业之初,王铖便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他成功承办了某疑难刑事案件,并推动案件发回重审。2022年,该案获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这一系列的成果充分彰显了他在刑事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能力。同年,他办结的多起刑事案件、遗产继承案件也因成效突出,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当事人还向他赠送了锦旗。此外,他还成功办理了一件不起诉案件。

民事案件办理成果

2023年,王铖聚焦民事案件的办理。在这一年,他凭借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再次获得了当事人的赠旗致谢。这表明他在民事案件领域同样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处理民事纠纷时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履职成效显著

2024年,王铖的履职成效十分显著。他成功为三位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并且两度获赠锦旗。这不仅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方面的高超技巧,更表明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同年,他还成为了党员积极分子,系统研习党的理论知识,进一步深化了对“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职业认知。这也促使他在执业过程中,更加注重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2025年持续精进专业

2025年,王铖持续精进自己的专业能力。他不仅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还妥善处置了一起疑难交通事故案件,并因此获得了当事人的赠旗。同年,他光荣地成为了预备党员,这使他以更高的标准来践行执业律师的责任与使命。在后续的工作中,他将继续以专业的素养和高度的责任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之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

在王铖承办的众多案件中,“精析司法解释溯及力,智护矿工合法权益”这一案例十分典型。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任辽阳市某铁矿矿长、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份,某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与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于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高X的安排,将每次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两个川内储存,未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某铁矿停产,对企业不再使用的存放于井内的爆炸物品,未登记造册,也未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矿区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X因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受理该案后,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发现该案存在不起诉情节。一方面,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于2008年5月22日离开辽阳市某铁矿,此后再未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且其本人亦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至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即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系因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最终,毕X无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王铖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对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的精准运用,以及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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