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阶段,相较于之前的刑事拘留,只是变更了强制措施,在居住地本市范围内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取保候审期间,办案机关仍需继续就此案开展侦查,“一旦办案机关发现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应立即终止侦查,并对其进行国家赔偿。如果侦查到足够证据证明其犯罪,则可以继续提请检察院逮捕,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如何收集证据?
1、立案阶段证据收集
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初查需要有一定的证据线索才能启动,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被害人报案,二是侦查司法机关的发现。
被害人报案是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证据之一。被害人一旦遭遇网络电信诈骗,应当及时报案。在受理报案时,公安机关要制作事主报案材料,也就是被害人陈述的相关内容。应重点询问被骗地点、发案时间、被骗方式、转账方式、转账金额、转账账号等内容,力求获取事主能够提供的全部相关细节。由于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很难立即侦破,且被害人多为不固定群体,因此要对每一名被害人制作详细的报案材料,便于日后案件合并处理和退还赃款。在此基础上,还要根据案情需要,对被害人用于实施汇款的电子设备进行技术勘验,固定、提取其中的涉案信息以及被植入的恶意程序。
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调取被害人接到的诈骗电话,追溯到诈骗网络平台所在服务器IP地址,服务器上的“呼叫细节记录”记录了呼叫续接的全过程,包括通话时间、虚拟的主叫号码、被叫号码等。将“呼叫细节记录”用作证据,既可以证实团伙呼出诈骗电话的数量,又可以形成从团伙到被害人的关联链条,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侦查人员还要及时调取、固定被害人的相关通话记录单、被害人涉案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以及目标银行账号的交易明细。同时,顺次查询资金流向,并体现最终被取现的过程,形成完整的资金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诈骗团伙非法获取并占有赃款的事实。同时,侦查人员要及时对涉案的转账、提现开设银行卡人员进行查找,收集收贩银行卡人员和资金提取人员在银行等机构留下的影像,并及时组织抓捕。
2、现场抓捕阶段证据收集
网络电信诈骗非常隐蔽,流动性大,侦查部门掌握犯罪线索后必须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并进行讯问。
对网络电信诈骗的“非核心”相关人员,如提现开卡人员和收贩卡人员、资金提取人员等,进行讯问所获取的陈述可以作为进一步侦查的线索,也可以成为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供述,或者证人证言。
对于诈骗窝点人员进行抓捕需要配足警力和相关技术人员。进入诈骗窝点后,侦查人员应当第一时间控制住全部人员,使其恢复到原本所处的工位,进行现场摄录,固定位置。这个过程要重点拍摄人员相貌,所在位置,工位摆放的电脑、笔记本、脚本、便笺纸等物品。这样有利于还原诈骗窝点的工作状态,对后期审讯和理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支撑作用。
在控制犯罪嫌疑人之后,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提取物证,逐人建档。对诈骗窝点内的电子设备和相关物证、书证要全部进行登记,并履行扣押手续。特别是对现场查获的纸质版诈骗脚本、业绩单、涉案银行卡、U盘等作案工具,应当逐人对应打包封存,并形成扣押物品明细,便于后期对应查找。
侦查人员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勘验电子设备,避免数据损毁,对诈骗窝点内正在登录的网站账号,网页内容,QQ、Skype等即时通讯工具账号、通话记录等进行“抢救式”的勘验和固定,防止遗漏和数据丢失。
在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对诈骗团伙中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控制,并针对正在实施的诈骗行为进行现场突击讯问。使其指认每个人在团伙中的层级和作用,为以后的讯问工作争取主动。
3、侦查起诉阶段证据收集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侦查和检察机关还有许多收集证据的工作要做,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继续收集和固定证据。
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供述不仅是定罪的重要证据,也是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关键线索。在讯问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相互指认的方法,对他们分别供述的内容进行“去伪存真”,从而准确把握每名犯罪嫌疑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些供述可能是对犯罪集团首要人物不利的证言,因此,要注重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内容相互印证,同时与客观证据进行印证。
客观证据的收集要以“呼叫细节记录”作为理清案件事实的主线。为达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要还原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更重要的是将诈骗团伙的诈骗行为与被害人的被骗事实建立证据关联。而“呼叫细节记录”数据是建立证据关联的最佳依据。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出发,只有将被害人与诈骗窝点的诈骗行为建立有效连接,才能为全案证据体系打牢基础。
侦查起诉阶段,有关部门还要对扣押的电子设备和纸质书证进行专业鉴定。特别是要对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处提取的相关文件、软件进行同一性认定;将纸质版书证送司法鉴定机关进行笔迹鉴定,以此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的直接证据。
侦查部门还要收集各种辅助性证据,包括调取涉案人员的出入境记录、个人通讯记录和名下账户交易明细。调取前两项记录可以直观反映犯罪嫌疑人被招募的时间,同行伴随人员和与诈骗窝点负责人的通讯联系,调取涉案人员名下账户交易情况则可以反映其非法获利情况,这也将成为庭审时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审判和定罪要把握好证据的运用
网络电信诈骗的行为和结果往往不在同一地点,甚至跨国或跨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我国就有管辖权。由于网络电信诈骗的结果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所以由被害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宜。
由于不同司法区对此类行为认定的罪名不同,所以对于跨国或跨境的网络电信诈骗,在侦查起诉环节可以以跨国有组织犯罪名义进行处理,这样可以得到境外和国外侦查和司法部门的配合。在国内起诉和审判阶段以网络电信方面的诈骗罪处理,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
网络电信诈骗的证明应当准确把握“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中“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笔者认为,侦查和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据只要能够达到使审判人员内心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网络电信诈骗行为即可,这通常需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应特别重视污点证人的作用)、资金流转记录、现场抓捕影像记录、电信网络联络记录等资料,即只要能证明定罪,而不需要该案的任何证据都能面面俱到。对于网络电信诈骗团伙人员,要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定罪,集中精力打击在犯罪团伙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其他人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理。
四、证据收集特殊注意事项
网络电信诈骗不受空间距离的限制,可以是跨省、跨境甚至跨国操控进行。随着打击跨境网络电信诈骗力度逐步加大,侦查人员经常到境外执行拘捕任务。指挥和执行任务的侦查人员和司法人员务必要尊重所在国家的司法主权,通过沟通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司法部门的支持配合。此外,还应当熟悉有关国际法律(国际公约),确保侦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同时熟练应用有关法律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特别是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由于此类诈骗案件的特殊性,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确实存在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固化闭合整个证据链条的,应最大限度地充实完善可获得的环节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推进诉讼顺利进行。如有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可能出现“外包经营”,从而衍生出招募输送人员团伙、设备保障团伙、专职收贩卡团伙等涉案群体。对于这些群体的证据收集也要坚持关联性原则,最大限度地从人证、物证、书证和电子证据等多方面加以固定,排除瑕疵,确保证据链条完整。
是不能就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故而斯虽然证据可以在立案阶段证据收集、现场抓捕阶段证据收集、侦查起诉阶段证据收集,但是在立案以及抓捕时搜集证据是比较好的时期,不然犯罪嫌疑人会利用法律漏洞,逃脱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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