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的分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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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人分为两大类四种,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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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的分类有哪些

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四种,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二、什么是《民法典》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三、什么是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

四、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是什么?

1、依法成立。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而又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如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这种社会团体必须在经过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社会团体要开展活动,就要有相应的财产和经费。这种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但不管来自何种途径,这些财产和经费应由社会团体独立支配使用,并能以之来承担民事责任,才符合法人资格的要求。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社会团体的性质不同,其名称也不同,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也不一样,但都有自己的名称,如××工会委员会,××协会等。如果社会团体没有自己的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而只是附属于其上级单位或是某机构的一部分,就不具备法人资格。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还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完全符合法人的条件,如果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具备法人资格,而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或机关来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的编制,开创了我国民法典的时代。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的分类有企业类型的营利性法人,也有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法人。但无论是哪种性质的法人都是需要依法设立的,并有自己的名称,有独立的财产以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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