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受赠予的动产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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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婚后父母的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写明受赠人,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2、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配为原则。3、如果一方获得所有权,则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现价值的一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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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的时候,双方父母都会送些东西,其中有些比较贵重,如汽车、珠宝和首饰等。如果后期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维持婚姻时,就要走到离婚这一步了。这时,关于财产的分割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新婚姻法赠予的动产如何分割?我们一起看看小编的说法。

一、新婚姻法受赠予的动产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赠与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婚后父母的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写明受赠人,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2、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配为原则。

3、如果一方获得所有权,则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现价值的一半价值。

二、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通常来说,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应该属于个人财产,新婚姻法婚前房产分割的原则是谁购买,房子归谁。如果是贷款购房产权记在一人名下,而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在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房子还是归产权人所有,对于房子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得到房子的一方要折价补偿给对方。

通过小编的简单介绍,我们对新婚姻法受赠予的动产如何分割有了一定了解。这里要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如果父母赠与动产的时候没有约定,那么其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平均分割。如果父母一方在赠与的时候有明确约定,是记到某一方名下的。则这类动产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分割的时候仍然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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