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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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翠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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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5、其他。

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还保留死刑的国家,但一般也是对那种罪大恶极的罪犯,才会判处死刑。并且我国一向是采取慎杀少杀,对死刑的程序是严格管控的。而在诉讼中,刑事律师一般也是会提供死刑辩护,那此时进行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死刑辩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死刑案件的辩护最能考验律师的基本素质,由于我国法律对死刑案件的判决越来越慎重,因此对于死刑案件的辩护有很多死刑案件的辩护虽无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应考虑到:

(一)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二)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三)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四)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五)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六)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七)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八)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九)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十)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十一)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十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十三)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十四)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十五)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二、什么情况下适用死刑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二)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三)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要注意掌握其中的要点,同时也要注意其中一些事项。我国的死刑中分为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具体还要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辩护的方向。而要是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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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包括: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3、共犯犯罪中被告人是否是从犯,胁从犯。4、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5、查找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合理,真实,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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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们家一个表妹现在犯了事情,我给他请了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刑事辩护开庭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公安、检查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我遇到过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

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在法庭上准确地利用公安、检查人员工作中的瑕疵,可以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查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

  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法官和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

当然,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要讲求方式和策略,能当面交流的要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应用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写给他们,但不要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瑕疵。

  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查人员采集。

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千万注意,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三、开庭前设计好向被辩护人及证人发问的问题及顺序,在开庭时适时调整,并在被允许发问时充分提出问题。

  设计庭上发问问题十分重要,问题设计的好可以感动庭上人员,使之对被辩护人没有反感,甚至影响庭审人员的潜在立场。
设计发问问题重点应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
在法庭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

  我国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条主要原则是主客观一致,因此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非常重要,如果能证明被辩护人的主客方面近善非恶,必将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四、法庭辩论中,律师要择关键的辩护点有所突破,切不可面面具到没有重点。

  法庭辩论中,律师要在
一、二个关键问题上充分发挥,抓住公诉材料中的瑕疵不放,特别是利用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否定对被辩护人不利的证据。
  复杂的案件一般需要由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明被辩护人有罪。而证据链越长就越容易出现薄弱环节。一般来讲,人证是公诉人员证据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抓住不同证人的不同心理活动规律,必然对辩护产生积极的影响。
标签: 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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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对于一身的判决结果不服要去上诉二审,现在已经请了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 发言 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1
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1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1
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1
4、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1
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
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
7、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
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
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
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2]。
  2
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
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2
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2
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
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2
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2
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3
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3
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3
3、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3
4、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3
5、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3
6、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3
7、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3
8、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3
9、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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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死刑辩护,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事实和刑法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的辩护。死刑辩护主要是量刑辩护,在一审中主要是辩护犯罪达不到必须适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种有利的量刑情节,建议法庭采纳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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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最近因为我家公涉及刑事犯罪需要请律师辩护我想之地关于刑事辩护委托事项注意的问题有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的刑事辩护种类有三:
(1)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代行辩护。
(3)指定辩护,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
二、委托辩护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总之,委托辩护权是为了正确审理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的策略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刑事辩护委托事项的解答如上,望采纳,谢谢
我想找律师为我家人做辩护,是刑事案件,那刑事案子辩护需要注意什么?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受理刑事辩护案件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家属委托时,应注意审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只有符合法律关系的人可以签合同、签委托书。
2、签订合同或委托需防止委托人假冒,需复印委托人的身份证件,需在收到律师费后开发票。
3、在与委托人洽谈接受刑事辩护案件时,切记做到“五不”。
(1)不承诺办案结果;
(2)不承诺公关;
(3)不自行压价;
(4)不贬低同行;
(5)不私下收费。

二、会见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的问题
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委托书、律师证、律所函就可以会见,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侦查阶段难以实现,这种会见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以案件承办人员出差、出警、学习、开会、休假等理由拖延不安排会见;
二是犯罪嫌疑人没有批准逮捕之前不安排会见;
三是设置种种障碍,不能保证律师的会见时间等。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时候,应当注意做到:
1、保持与办案单位的联系,尽量争取第一时间内能取得办案单位的支持,及早安排会见;
2、会见时应履行律师职责,不可向当事人提供电话等信息传递;
3、认真做好会见笔录,交当事人签字;
4、不可带家属会见;
5、不可将书面材料交给被告或犯罪嫌疑人。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在检察起诉阶段所享有的权利有:(1)查阅权;(2)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性资料权;(3)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权。在这一阶段,律师应做到:
1、认真研究有关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性资料,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情况;
2、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了解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程序是否合法,了解有无刑讯逼供和诱供情况等;
3、会见当事人或与当事人通信深入了解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

四、在阅卷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刑事辩护案件中,阅卷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认真、仔细、全面的研究案卷材料,有助于律师了解案情,发现问题,提炼辩护观点,做得好,往往可以出其不意,一剑封喉,获得最佳的辩护效果。
1、阅卷前的准备工作。根据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部分案卷材料,在审理阶段,律师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有的办案单位对律师阅卷设定了种种限制,往往提供材料有限,必须注意与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加强沟通,依法争取阅到全部案卷。
2、注意掌握全部涉案材料。复制案卷时,无论是照相还是复印,只要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页都不能少,全部要复印。如果律师在阅卷时受到办案单位刁难,未复制到全部材料。在开庭时,应以未能全部审核案卷材料为由,申请休庭,要求法院对案件延期审理,维护律师阅卷权。
3、阅卷时,要认真研究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因《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对案卷材料的提炼,律师要用怀疑、挑剔的眼光,认真结合《起诉书》的内容来审阅案卷材料。
4、认真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通过阅卷,可以发现办案单位存在的瑕疵,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鉴定程序有问题、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种容易的事,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等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被告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5、认真做好阅卷笔录,认真分析刑事案件全面了解案情,为法庭辩护做准备,应基本掌握: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职业、职务等;
(2)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它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
(3)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
(5)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6)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其理由等;
(8)同案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等;
(10)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重点应该详细研究《起诉书》、被告人口供、主要证人的证言、重要物证、鉴定结论等。
6、通过对案卷材料的分析提出质疑,并形成辩护要点。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其价值就在于对办案单位的指控及证据提出质疑。法律赋予律师以辩护的职责,律师就有权利以挑剔、怀疑乃至责难的眼光看刑事案卷材料,并提出若干个问题,如:
(1)被告人真的介入到这起案件中了吗?
(2)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与指控的案件无关?
(3)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有阻却违法性的事由(不到法定年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意外事件等)?
(4)犯罪事实是否被夸大了?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被夸大?
(5)特殊犯罪中(如职务犯罪)被告人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对于证明被告人犯罪充分吗?
(7)证据内容是否有证明力?
(8)证据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律师要在全面分析案件材料的基础上,不断用顺向和逆向的思路换位思考,归纳提炼出对被告人最有利的辩护理由,选择最恰当的辩护策略。
7、注意不要将办案单位复印来的案卷材料复制或提交给当事人。

五、在调查取证时注意慎用律师取证权的问题
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中,除认真阅卷掌握案情外,还要做必要的调查取证,这样做的目的,是对办案单位指控被告人的材料有遗漏,或证明被告人罪轻甚至无罪的证据寻找依据,使被告人得以受到公正的审判或取得罪刑相当的处罚。在调查取证中,主要应注意:
1、寻找直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不具备主体(如职务犯罪)
不具备犯罪故意
不具备作案时间
正当防卫等
2、寻找否定对抗控方证据的证据;
3、慎用律师取证权,应慎重对待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主观性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第三人出具的不好辨别真实出具时间的书证,如有此类证据,尽量让其直接提交检察院、法院。尽量只收集提交客观性证据,如银行的还款收据、对帐单等客观上事后无人为造假的材料等。如确有证人证言,按照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不能交待过多。
4、对证人的调查不能诱导,不能提示回忆。不得用收买、引诱、威胁等方式取证。应采取个别调查的方式,不能对证人开座谈会录音。调查取证一般应在律师事务所、证人工作单位或证人认可的较安静的场所。对证人所作证言要分析,如是伪证,则不能提供。对证人调查,应交待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取得证人同意,如实作好记录。
5、调查的程序要合法,并及时提交审判机关。

六、律师在法庭庭审时询问被告人应注意的问题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要达到什么目的,如何在法庭上询问被告人?一般应注意做到:
1、庭审前结合案卷材料及必要的调查,形成辩护要点,应注意撰写一个有诉讼价值的提纲。
首先,要明确法庭询问的目的,是让审判者了解案情的全面事实,引导被告人自己将一个细节清晰、合情合理又合法,重点突出的案件事实讲给审判者听,要清除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而笼罩在被告人身上的不祥阴影。
其次,要归纳法庭询问的内容。辩护律师要在提纲中归纳一个辩护主题,围绕辩护主题,向被告人发问案件的基本概况。
再次,要组织好法庭询问的内容。辩护律师引导被告人以恰当的顺序,将案件信息转换成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值得相信的事实。
2、法庭询问时的方法要有一定的技能。(1)简短开放性的提问,让被告人描述、解释或说明事件的问题。(2)指示性问题,法庭讯问中,有时需要转移话题,向审判者展示与案情有关的其它事实,采用指示性的提问,有向审判者解释事件原因的作用。(3)是或不是提问,要求被告人选择一个确切的答案告诉审判者。(4)渐进式提问,辩护律师帮助被告人分阶段告诉法庭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增强说服力的问话方式。
3、法庭询问时的注意事项:
(1)仔细聆听公诉人的讯问并适时反对。注意公诉人的讯问是否突破了讯问的禁区,是否违反了诉讼中的讯问规则,即公诉人的讯问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或者以诱导式讯问,或者威胁被告人,或者损害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等,辩护律师应立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止。
(2)辩护律师应该语气平和的询问被告人。
(3)不要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
(4)不要帮助被告人欺骗法庭。
(5)不要重复公诉人的问题。

七、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注意的问题
法庭辩论,是律师辩护能力最集中体现的阶段,是律师个人才华洋溢的时刻,是律师为追求胜诉而进行的核心工作。“一场法庭审判,不仅仅是唇枪舌剑与智慧的较量中展现出来的激动人心的一面,事实上它是对真理的求索。辩护律师的任务就是重新组合过去发生的事件,并为他的当事人提出具有说服力的事实。”美国《辩护律师永不停息》。“每一个为被告辩护的律师都应当不遗余力地为之辩护,而不管公众对他有多么强烈的舆论,不管这项工作本身多么地令人厌恶,也无论这会给律师本人带来什么样的恶果,无论律师为此所获得的律师费是何等的少,律师必须在紧紧包围那个不幸之人的大网上发现漏洞与缝隙,并且尽量利用这些漏洞和缝隙以挽救这个不幸的人。”美《哈佛辩护》。上述引言表明,一个成功的刑辩律师,不仅需要了解他的案子和有关的法律,而且需要他有高超的辩论技巧。律师的辩论发言,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进行。律师辩论的过程也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来论证自己的观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具有确切出处的依据以支持自己的建议,决不要反复重复自己的论点。律师必须根据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辩护思路,重新考虑自己的发言提纲,不必面面俱到,但应重点问题说到谈透,以引起法官的注意,辩论发言要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切忌高谈阔论,不切实际。
1、辩论发言中的技巧
(1)语言要简洁,思路要清晰。
(2)准备好庭审辩论提纲,根据庭审情况调查提纲内容,依据准备充分的提纲发表辩护意见,引起审判者及旁听人员的认真倾听。
(3)辩护律师的音量、语调和语速在阐述其辩论意见时都会给裁判者留下不同的印象。
(4)发表辩护意见时应表现出感情的自然流露,不要矫揉造作,不要端腔作势。
2、识别法庭辩论焦点
3、建立辩护主题
4、组织法庭辩论内容
5、注意掌握从法定理由上展开辩护。
(1)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辩护的法定理由。
(2)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的法定理由。
(3)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辩从重处罚的理由。
6、注意从被告有利的酌定情节进行辩护。
(1)性质上的酌定情节。
(2)主观恶性程度的酌定情节。
(3)犯罪后因交代罪行或退赃而形成的酌定情节。
(4)犯罪次数上的酌定情节。
(5)可免牢狱之苦的酌定情节。
上述是刑事案子辩护需要注意什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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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对单位犯罪辩护注意事项有哪些?
辩护律师在对单位犯罪辩护注意事项有辩护在对案件辩护之前就要了解案件的所有情况;再者就是针对案件的证据还有相关的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同时在对证据进行反复的审查,确只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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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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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对单位犯罪辩护注意事项有哪些?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辩护律师在对单位犯罪辩护注意事项有哪些?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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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刑事案件一审辩护注意事项具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2、为了尽快了解案情,二审新受理案件的辩护律师,如果一审辩护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向本所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当予以协助。如果是本所以外的律师,向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复印卷宗,须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向一审律师请求提供相关材料。
  
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4、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抗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5、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主要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从轻减轻是否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
  
6、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7、二审的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有对被告人(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应当进行调查或申请二审人民法院调查。
  
8、辩护律师有新证据的,或者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9、二审决定开庭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需要举行庭前会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举行庭前会议。
  
10、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庭审的准备、辩护,同前述。
  1
1、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尽量促成和解,或者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退赔,力求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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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代理意见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辩护代理意见书的注意事项有: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合理安排好表达内容的逻辑结构;法律意见书的制作,既要符合我国的法律,又要照顾国际上通行的习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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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最近被委托做二审的辩护律师,是关于刑事责任方面的。咨询刑事二审委托辩护律师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二审委托辩护律师注意事项有:
一、聘请辩护律师的时间节点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据此,当事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起,即有权委托刑事律师担任自己的辩护人。
虽然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但当事人是否有必要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作辩护人呢?对于这个问题,我所王如僧律师专门撰写了《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宜早不宜迟》一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因此本文不再赘述,只须再强调刑事案件牵涉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将希望寄托在“运气”上显然是对当事人命运毫无胜算的“豪赌”。
二、谁能在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下为其聘请辩护律师?
当事人在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当事人由于失去了人身自由而无法聘请律师,只能依靠在外面的亲友来为其物色辩护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换言之,只有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才能为当事人委托辩护律师。也正是基于此,每次我们接受客户的初次咨询时都会核实咨询者的身份,了解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向其说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限制责任人的监护人)才能为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
在人员流动加剧的今天,当事人往往孤身在外打工谋生,往往也因此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这一点也是困扰法律人的一个实务问题。
三、关于会见频率的问题
家属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往往会希望律师尽可能多地会见当事人,但事实上律师是视案情进展、根据案件需要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的,因此会见的次数并不是越多越好。如果当事人委托的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在每次会见之前都会有详细的会见提纲,在会见过程中会与当事人进行详尽的沟通,每次会见的时间往往都是一至三个小时左右,根据沟通的需要而变化。因此就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如果律师从侦查阶段即开始介入案件,从介入案件至一审或二审结束,律师根据办案的需要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需要超过10次。对于特别复杂重大案件,会见的次数会根据案情的变化而有所增加。
律师如果是在当事人刚被刑拘即介入案件,律师此时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的主要任务是告知当事人其所拥有的诉讼权利,跟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向当事人解释其目前涉嫌罪名,向当事人介绍诉讼程序,向当事人预判案情大体会如何变化发展。
当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呈请批准逮捕当事人时,律师会根据与当事人会见时了解到的基本案件事实,结合律师在外面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向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出具意见书,为人民检察院提供另一个角度的声音,推动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为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甚至无罪释放打下基础。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先会从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案卷,律师在详细地阅卷之后会形成基本的辩护思路,此时再去会见当事人就辩护方案进行详细沟通显然更有效率。在开庭前,律师亦会前往看守所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等。
实务中,不少家属会要求律师常去会见,但对一名专业的刑事律师而言,会见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对案情进行沟通和,对辩护方案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解释。因此在一定次数的会见后,即便再次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也无法获得新信息。因此,非必要的会见往往是律师出于对当事人的关心而主动前往,或者是应家属另外支付律师会见费用的要求。
四、关于会见笔录及卷宗材料等案件资料
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将会根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沟通的情况,制作《会见笔录》。笔录中将载明犯罪嫌疑人就案件情况的陈述以及律师对此的解释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于《会见笔录》涉及案情,律师是不能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的,以免出现串供、作伪证等情况。但是实务中,少数律师基于对委托家属负责的心理,会将《会见笔录》提供给家属,律师这种将自己置于一个执业风险的行为是对当事人家属的信任,当事人家属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律师,同时亦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处理。
同理,律师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获得的案卷材料,考虑到案件尚未审结,卷宗材料属于国家秘密,此时律师若将材料泄露给家属,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故我们认为,家属应对上述情况有充分了解,了解如何行动才能最大程度维持当事人,从而积极配合辩护律师的工作。至于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材料带入看守所交当事人阅读,虽然刑事诉讼法允许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律师能够与当事人核实证据,但这个“核实证据”到底是否包括将案卷交当事人阅读仍存在较大争议。在现阶段,为了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不因会见时的瑕疵而受损,律师的确不方便将复制的案卷带入看守所,而以转述、询问的方式核实证据更为稳妥。
五、律师不能私自接案,需律师事务所指派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换言之,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应通过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不能私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私下收费。
对当事人家属而言,尤其需要警惕那些私下收案,不开发票的“律师”。因为这种类型的律师往往唯利是图,为了个人利益敢于违反法规的直接规定,其专业素养和人品均值得质疑,在案件办理的关键时刻难保不会“掉链子”。
六、律师不能为家属“搞关系”
在刑事案件中,有少数家属希望律师通过“关系”,以获得较好的结果。但对于一些作无罪辩护、需要激烈抗辩的案件而言,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院不可能接受无罪的结果,而且检察院又承担了反贪污贿赂的职责,故此时“搞关系”反而会正中控方下怀,让控方抓到家属的“把柄”,反而对当事人案件的辩护极为不利。当事人家属必须要清楚,刑事辩护工作坚实的后盾是律师的专业与尽职,真实关系过硬的律师往往低调,而一味吹嘘自己有关系的律师大多是既无关系而又欠缺专业实力的骗子,相信这类“关系律师”只会会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七、当事人预期与辩护律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而这个最大程度是以证据、法律为基础的。换言之,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要围绕着证据和法律展开,不能脱离实际。事实上,也只有围绕着证据和法律来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辩护观点才能被法院所接受,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而当事人及其家属作为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往往是以情感出发,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证据和法律规定,而希望律师能够追求到“无罪”的结果,但是这种从情感角度出发的案件预期脱离了实际,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采纳和认可。事实上,在当事人预期完全不切实际的时候,任何律师都无法实际。
八、刑事律师服务收费与案件结果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在当事人的价值观念中,律师费是对“案件结果”的报酬,而不是律师服务的“对价”。换言之,当事人认为自己之所以付费是因为律师能够帮助自己实现预期的案件效果,而不是因为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了大量法律服务。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正确,一方面忽略了法律服务的商品属性,另一方面也无视了律师的教育成本和执业成本。
律师服务收费与案件结果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刑事案件中尤为明显,当事人希望将律师收费与案件结果挂钩更是违背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对律师代理各种案件的收费标准以及风险代理的范围、收费限额等都有着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使是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放开了大部分法律服务价格的控制,但刑事案件仍然禁止风险收费。
因此,在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仍然强调律师收费与案件结果挂钩,事实上将当事人的行为、过错转嫁到律师头上,不仅是对专业刑事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不尊重,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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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涉嫌诈骗罪,现在被抓了。不知道应该怎么辩护,想要问一下刑事案件辩护 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就你的问题刑事案件辩护 注意实习,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1、辩护律师在办理下列公诉案件时,建议被告人要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向被告人说明,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被告人,罪行较轻的,人民法院可以从宽或者免除处罚。建议被告人与被害人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除外。
  
2、被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和解。近亲属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3、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与被告人和解。
  
4、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办理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应当建议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与被害方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5、刑事案件的和解,应当自愿、合法。辩护律师如发现以前的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可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原和解无效,并争取与对方当事人重新达成和解,由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6、在和解协议签订前,辩护律师应查看和解协议是否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损失内容,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7、对于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8、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及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作好相应记录,及时调整发问提纲及辩护思路。
  
9、公诉人或者其他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的方式、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意见:
  
(一)明显与本案无关的;
  
(二)重复讯问被告人的;
  
(三)明显具有诱导性或威胁、引诱被告人的,而且被告人无法正面回答的;
  
(四)明显对被告人进行人身侮辱的;
  
(五)阻止被告人辩解的;
  
(六)其它辩护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应当提出反对或质疑的情况。
  
10、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发问被告人后,经法官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表明自己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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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律师向被告人发问时,应当围绕本案的基本事实进行。同时应尽量避免与公诉人、其他辩护人已经问过的内容重复。如果认为被告人已经回答过的问题非常重要,确有必要再次发问的,应当变换、调整发问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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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移送证据以外的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当庭审查证据,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经过当庭查看证据,确信该证据不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可以当庭提出质证意见;
  
(二)经过当庭查看证据,对该证据存在疑问或者可能会影响自己的辩护思路的,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休庭。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审查证据,对该证据做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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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诉人通知移送材料以外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意见,并要求休庭作必要的辩护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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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诉人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该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三)本节规范的其他内容。
  如辩护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对该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的,应当向法庭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要求通过视频语音通信等技术手段对该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或者建议法庭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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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出庭的证人,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该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二)该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三)该证言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四)该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五)该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六)该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七)该证人的证言是否与以前的证言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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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公诉人宣读的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
  
(三)鉴定意见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必要时,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1],或者建议法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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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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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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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公诉人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该书证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在保管复制的过程中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该书证的真伪: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更改的迹象是否有合理可信的解释;
  
(三)该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六)取得该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书证的可采纳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20、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二)该物证的真伪;
  
(三)该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四)该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五)该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六)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该物证,是否附有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证明其合法来源;
  
(七)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体液、毛发、人体组织、指纹、足迹、字迹等生物样本、痕迹和物品,在提取的过程中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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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公诉人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的笔录、扣押清单等,是否能证明来源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辩护律师在视听资料播放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为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者不予采信的建议及理由,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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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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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勘验、检查等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辩护律师在质证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其内容涉及程序性违法,应要求法庭传唤笔录的制作人出庭说明情况,如果拒不出庭,可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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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侦查实验笔录,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审查实验的过程、方法,笔录对侦查条件、经过、结果的记录是否准确,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审查侦查实验所依据的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条件是否一致;
  
(三)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侦查实验过程中所发生的事实、情况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如发现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侦查实验不具有科学性,或者实验笔录与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应提出该侦查实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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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辨认笔录,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辨认是否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二)辨认前是否让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是否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五)辨认中是否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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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公诉人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应该向法庭申请对本方证据进行举证,得到允许后按照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目录清单进行举证。
  公诉人在质证时提出不同意见的,辩护律师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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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没有向人民法院移交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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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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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案件每项事实的举证、质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发表综合性的质证意见。
  30、在法庭调查活动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辩护律师可依法提出建议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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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长许可后发表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应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定罪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三)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五)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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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时,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被告人不在作案现场或者没有作案时间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指控的证据,证明不是被告人所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三)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四)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五)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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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的,辩护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三)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
  
(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身体状况不佳不宜羁押及家庭需要照顾;
  
(六)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及已落实监管的;
  
(七)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八)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
  
(九)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的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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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当庭没有被采纳的,休庭后应及时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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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辩护律师提出对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等量刑建议的,应当充分搜集有关未成年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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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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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完善辩护意见,并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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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限内,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回访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是否认可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其上诉“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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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审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后,辩护律师应保存好法律文书等相应材料,及时结案并整理相应的材料归档,交律师事务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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