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的家庭里面存在收养的子女,有时候,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收养关系会消失,比如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而养父母在抚养孩子过程中,会花掉一笔费用,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成本等。那么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确定?下面小编结合有关法律资料给大家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收养赔偿抚养费用如何确定?
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尚未成年,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的补偿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
1、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你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2、但是如果是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但如果是生父母蓄意破坏合法收养关系而致使养父母被迫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仍有权要求生父母补偿其抚养子女的费用。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增加子女抚养费?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消失后,在确定收养赔偿抚养费用方面,有两种原则。如果是生父母要求回收抚养权的,则养父母可以要求其支付一笔抚养费用,按照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适当补偿。而因养父母存在虐待行为而被迫中断收养关系的,其得不到抚养费用赔偿,相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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