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加班费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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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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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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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的发放是给予劳动者的应有的报酬。公司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要求员工进行加班,这并不是稀奇的事情。加班的同时,公司也要给予加班的工作者给予一定的补偿。那么外资企业加班费怎么算。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一问题。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当公司没有要求你加班但没有给予一定的补偿,我们是可以可以去劳动局要求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合理的伤害。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给予你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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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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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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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已经上班3个月了,没有按时下过班,还不给加班费,就想问问不给加班费还让员工加班,企业加班违法吗?
[律师回复] 公司加班但是不给加班费,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
拓展材料: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申请劳动仲裁的方法: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劳动法》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以上就是不给加班费还让员工加班,企业加班违法吗?相关内容的介绍,大家需要了解在生活中比较容易出现的情况。如果遇到了类似的事情,才能更好的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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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刚刚大学毕业,如愿地找到了一家外国投资公司。我都很多事儿都不了解。请问有关外资企业员工加班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管理模式问题
(1)泰勒式科学管理模式应用
在大型外资企业中,很多一线员工的生产作业方式与泰勒式的科学管理模式不谋而合,科学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谋求最高劳动生产率,最高的工作效率是雇主和雇员达到共同富裕的基础,要达到最高的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则是通过科学化的、标准化的管理方法代替经验管理。该模式将工人劳动的每一个动作都精细地拆分开来,并且对每一个动作都进行一定的标准化,简单化,从而使任何一个动作的时间都不浪费,也就是从最大限度上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在部分一线生产车间,有的企业几乎所有的生产环节都被细分,每一个工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几个动作(通过对员工访谈了解到,大约每6秒钟要完成一个动作)。不仅是工作上,员工的生活环节也被细分,他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己的生活(包括吃饭、上厕所、休息等),这些都是为了实现效率。不能否认的是,在“科学细分”的生产环节、生活环节共同作用下,很多外资企业才真正实现了“爆发式”的增长,工厂规模也随着生产效益的提升而不断扩大。
(2)静音及军事化模式尚存在
通过对部分大型外资企业的实地考察,以及通过与员工进行访谈时了解到,部分大型外资企业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静音模式”、“军事化管理模式”,这主要体现在:其
一,员工进入生产车间,不可以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在进行生产作业时不可以相互说话、交流等,偶尔可以允许小声交谈,否则会遭到线长、组长的“训斥”;其
二,员工在进入生产车间后,要列队召开会议,线长或组长会对员工进行相关作业的提醒等,个别管理者还会对员工进行军事化管理;其
三,“静音模式”与“军事化模式”相互交叉存在,一些一线管理人员在生产线上对一线员工的要求较高,模糊了人与机器的差别,进而反映出外资企业日常管理中缺乏人性化的一面。
2.劳动关系问题
(1)一线生产作业员工的劳动强度较大
通过对部分大型外资企业员工访谈了解到,个别生产线上“站立式”作业以及“两班倒”的劳动强度较大。实际上,大型外资企业绝大多数的员工都工作在一线生产线上,属于大规模、现代化的生产流水线的生产方式,员工从事高强度、简单重复的劳动,甚至个别生产线的一线员工站立式作业,即使每工作两个小时休息十分钟也很难缓解员工的身体疲劳。可见,劳动强度较大这一问题是这一行业企业普遍的特点,进而将给企业的劳动关系带来隐患。
(2)工时管控与订单矛盾引发超时劳动
大型外资企业中超时劳动的现象比较突出,员工最多加班时长达每月100个小时以上(最多达到160个小时)。由于大型外资企业“订单式”的生产模式,导致突击生产的现象比较普遍,企业为完成生产任务,常常需要组织员工进行突击生产,由此造成比较普遍的超时劳动现象。在工时管控与实际订单需求方面出现矛盾时,工时管控往往让步于超时劳动,加之一些大型外资企业工作本身的劳动强度较大,进而使得加班成为一种常态。此外,大型外资企业的一线员工也倾向于主动加班,以获取更多的加班工资。
(3)员工高离职率造成员工队伍不稳定
很多大型外资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其员工数量最多的达到10万人以上,员工的月离职率最高已经达到了20%左右,进而造成了员工队伍的极不稳定,这无疑不利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与形成。经过分析,大型外资企业的离职率高、工作不稳定,主要原因包括:一是由于以销定产“订单式”用工模式,某些大型外资企业订单高峰期大约在每年的8—10月份,进而出现在淡季少加班、甚至不加班现象,很多员工由于无法获得加班工资而导致总收入过低便选择离职;二是大型外资企业一线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还不够到位,大部分管理人员比较年轻、缺乏管理经验,造成一线生产员工与一线管理人员的矛盾时有发生,这也加大了一线员工的离职率;三是一些员工由于学历的限制,在大型外资企业中没有比较理想的晋升通道,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便选择离职;四是由于一些学生实习工尚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无法忍受大型外资企业高强度的简单重复劳动,这一部分员工的离职率普遍较高。
3.其他社会问题
(1)员工年龄等构成特殊加大管理难度
当前,大型外资企业员工主要集中在18-30岁,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绝大多数又来自农村,为此,很多大型外资企业在对这些员工进行管理时确实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生产一线绝大多数员工文化水平较低、年龄又比较年轻、家庭普遍有一定的困难,进而造成这些员工承受工作和生活的压力较大、抵御挫折的能力不强,加之企业劳动强度较大,较长时间的超时劳动以及低端、重复性工作岗位人员总量较大,因此,员工的离职率较高,企业中出现员工极端事件的概率也相对较高。近年来,一些大型外资企业也考虑到以上管理对象的特殊性,试图从经济与精神双重层面努力,尽量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不同需求,优化日常管理的内容,进而提升管理的效率。
(2)员工工作压力大进而诱发极端行为
通过与员工的访谈了解到,一些员工的工作压力较大,加之“两班倒”的工作模式,没有太多休息、社交、娱乐的时间,生活质量普遍较低,这些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引发极端行为,甚至是集体行为。近年来,部分大型外资企业出现的一系列极端行为、集体行为,除了有其自身客观原因之外,工作压力大也是引发这些极端行为、集体行为的诱因之一。当然,这可能归于社会本身,当今的社会形态造成了不同人群都存在各种压力过大的现象,这可以归纳为社会问题;然而,大型外资企业有的作为一个社区,是各种社会问题集中反映的一个场所,工作压力大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就有解释的空间,而员工工作压力大进而诱发极端行为、集体行为也是大型外资企业当前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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