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有的离婚夫妻在诉讼过程中一方还会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另一方就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作出相应的赔偿。但实践中,也不是所有这样的情况都得到了法院支持的,这还要看是否满足赔偿的条件。那究竟诉讼离婚赔偿要满足什么条件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诉讼离婚赔偿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起诉离婚请求赔偿有主体要求和客观情形的限制条件:
1、主体必须无过错方,即过错一方不能起诉离婚请求赔偿;
2、客观情形即对方具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形。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时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诉讼离婚请求赔偿时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既然请求离婚赔偿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那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的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情况:
1、“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此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概而言之,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尤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是以法院判准离婚为基础,且必须在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换句话讲,如果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没有提出赔偿,或者法院没有准予离婚,那么无过错方是不能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
很多夫妻离婚都是因为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但现实中却只有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主要还是因为这些情况满足了规定的诉讼离婚赔偿条件。从《婚姻法》中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只有法定的离婚过错情况下导致夫妻离婚的,那离婚损害赔偿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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