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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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应该是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指向的对象。从本质上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有一种社会关系, 就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是为了调整刑事诉讼活动法律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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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是我国三大诉讼之一,主要是针对刑事犯罪活动的。同其它诉讼一样,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有主体、客体,其中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院、检察院、犯罪嫌疑人当事人代理人是诉讼的主体。那么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下面小编根据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

这里我们探求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和犯罪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作用力,即主体的行为,就是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与犯罪人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另文论证)。因此,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国家行使受制约的刑罚权与犯罪人承担有限度的刑事责任所针对的对象。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其是由于义务行为产生的,这个义务行为,就是犯罪行为。应当关系是一个法律关系的属概念,因此刑事法律关系也是一个应当的社会关系,这表现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具有必须保护和必须履行的内涵。既包括国家的义务,也包括犯罪人的义务;既包括犯罪人人权所演化出来的,其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待遇,也包括国家权力所演化出来的,一部分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

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1、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外延是事实、主体、内容和客体四个个概念集合。因此,刑事法律关系要素论是为了论证刑事法律关系的系统特征,是系统论的角度论证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结构。

2、在理论上,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内涵是成立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的条件因素。因此,刑事法律关系要素论是逻辑论,它是通过假言判断,确定要素与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必要性关系。

3、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都是法律具体规定的。这一点虽然没有在定义上体现出来,但是因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的外延都是法律加以规定的,因此这就决定了刑事法律关系要素本身,也具有法律规定性这一特征。

4、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根据刑法规范是指犯罪行为人以及其他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是根据刑法规定产生的。没有刑法的规定,便没有刑事法律关系上的权利和义务,司法便不可以予以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自行约定。因此,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必须由刑法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刑法予以授权。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应该是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指向的对象。从本质上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也有一种社会关系, 就具备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是为了调整刑事诉讼活动法律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而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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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什么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二、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物权法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有什么区别。
1、前者主体之间是一对多;后者通常是一对一
2、前者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分离;后者权利义务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体不同,一个是物,一个是行为
三、债权的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标的物属性得不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债的主体双方人数)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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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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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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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1、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无效婚姻法律制度历来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无效婚姻的规定。
2、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
3、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虽然这是非法的,但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仍大量存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这方面的规范很少,仅简单的称其为非法行为不予保护,它忽略了这种现象在中国存在的现实性和一定的合理性,尤其对弱者的权利保护乏力,立法者并未完全将其纳入法律轨道,不能不说是我国现行婚姻制度的缺陷。
4、三者联系:都是男女同居关系,同属婚姻法研究范畴。
5、三者区别:事实婚姻是合法婚姻的一种,其余二者都是非法行为。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没有实质区别,只有法律是否认可与保护的区别。我国法律在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期间不承认事实婚姻,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其余时间认可或有条件认可。无效婚姻定义的基础是看是否具备婚姻的法定要件。事实婚姻定义的基础是同居的后果。非法同居定义的基础是行为的非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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