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简介
潘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同时也是该所调解工作室成员。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服务的顾问单位涉及制造业、服务业。他专注于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尤其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方面有深入研究,还率先提出合同类型两分法,针对不同的加盟类型提供专业化诉讼方案。
案件背景
2013年6月,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环保XX)与杭州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X)签订《供货合同书》,环保XX向中XXX供应粉刷石膏、耐水无醛满批粉等材料。环保XX按约供货,但中XXX未能按约付款,尚有余款未支付。环保XX多次催讨无果后,于2015年2月4日将中XXX起诉至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同年3月5日,中XXX以环保XX所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出反诉,法院决定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庭审过程
环保XX委托潘登等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环保XX诉称中XXX尚欠货款241200元,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为此,环保XX提供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对账单等证据。中XXX辩称所欠货款为238520元,应扣除押金1000元及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43600元,且主张因产品质量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未付款。中XXX还在反诉中要求环保XX支付墙体修补费用、窝工损失及工期延误损失。
在庭审质证环节,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于环保XX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了供货合同书、提货单及对账单的证据效力;对于中XXX提供的证据,部分因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法院未予确认其证据效力。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供货合同书》合法有效,环保XX已按约供货,中XXX应支付货款。中XX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约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其抗辩及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杭州XX公司支付上海XX公司货款23752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驳回杭州XX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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