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老板不配合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么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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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比如:事故发生时,目击者的证词证言并签字按手印,劳动合同等材料,自己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需要受收集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然后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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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或者是在工作中,有时候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那么在工作中收到的伤害是属于工伤的,可以向招聘者也就是老板申请工伤赔款,但是如果老板不配合的话,就需要自己向社保局提交材料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工伤认定老板不配合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么材料呢?下面为大家解答

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劳动者可以收集证据,比如:事故发生时,目击者的证词证言并签字按手印,劳动合同等材料,自己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需要受收集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然后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以上就是针对工伤认定老板不配合的情况下需要向社保局提交什么材料的回答,我们可以从中知道,需要三样东西,首先是要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第二就是工伤的细节,第三就是认定的申请表。劳动最光荣,所以劳动者也应该像这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属于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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