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沈杰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服务地区为江苏南通,现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合伙人,其联系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他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独特的跨学科背景使他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具备显著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让他能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沈杰律师秉持持续以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他的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丰富的办案经验
沈杰律师执业以来处理案件300余起,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他曾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展现了其在处理重大合同纠纷方面的卓越能力。同时,他还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有效避免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在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方面,他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与遗嘱继承诉讼,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
社会职务与学术荣誉
沈杰律师担任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他还获得了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这体现了他在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和对婚姻家庭法律领域的深入探索。
处理砂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在X砂浆公司诉X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14年,原告XX公司与被告倪X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向X六期工程供应复合保温板。合同履行过程中,倪X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参与了货物数量及金额的核对,并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但截至起诉时,仍有货款214,319.7元未支付。XX公司于2025年3月19日将实际施工人王X及其前员工倪X诉至江苏省南通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王X辩称其已结清所有款项,且即便未结清,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XX公司应向第三人申报债权。沈杰和张律师代理此案,首先进行了证据收集与梳理,全面搜集并整理《定作加工合同》、对账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确保证据链完整,明确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特别是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对账行为的有效性。
在法律论证与抗辩应对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精准论证货款支付义务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针对王X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提出因倪X离职后未正确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导致维权延迟的理由,成功反驳对方抗辩。在诉讼策略制定上,发现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后,及时申请追加王X为共同被告,积极准备并提交相关生效判决书,证明王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强化其付款责任,通过合法程序推动案件进展。最终法院认定XX公司与王X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倪X签署的对账单对王X具有约束力,XX公司催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判决王X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代理充电桩致车辆损坏赔偿案
在充电桩供电异常致营运车辆损坏,新能源公司及一人股东连带赔偿案中,2025年3月1日,俞X将其用于货拉拉平台货物运输的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充电时,因被告一管理维护的充电桩供电异常,车辆突然断电且无法启动。俞X将车辆送至维修,产生维修费18427.1元,维修周期较长,还产生了营运损失。俞X委托沈杰律师代理此案,原告诉求两被告赔偿维修费、营运损失,杨X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抗辩原告无专业资质检测报告证明车辆损坏系充电桩故障所致,维修费与营运损失证据不足。
沈杰律师精准收集维修凭证、接处警证明等证据形成完整锁链,反驳被告“无专业检测报告”的抗辩。在主张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时,紧扣法律规定凸显杨X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营运损失,结合行业标准合理调整诉求。最终法院认为俞X与被告一形成事实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被告一给付俞X赔偿款,杨X承担连带责任,帮助俞X高效维护了财产权益。
沈杰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独特的跨学科背景,在南通地区的法律服务领域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等多个领域都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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