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情况
卢扬超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40xxxxxxxxx8814,自2018年开始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服务地区为佛山,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扬超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亲和有耐心的为人风格以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在法律行业崭露头角。他擅长处理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多类法律事务,尤其在离婚(涉及房产及股权分割、返还彩礼、孩子抚养权等)、遗产继承(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如新房或二手房买卖、购买集资房、逾期交房办证等)、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交通事故案案情
2019年XX月2日,在广东省XX县国道上,被告胡某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原告陈XX之夫、原告曾XX之父)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也遭受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两原告陈XX为一级智力残疾、曾XX为二级智力残疾,作为死者近亲属,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了困境。于是,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
该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多个方面。首先是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尤其是智力残疾是否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存在较大争议。被告保险公司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过法定上限也是争议点之一。再者,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以及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住宿、交通、误工等)的认定,都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律师关键行动
面对这些争议焦点,原告代理律师卢扬超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在证据收集方面,他全面收集了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等,以此夯实两原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在法律适用上,他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强调即使存在多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虽受限,但20年累计总额仍可达到308,220元。同时,他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增强了赔偿保障。在赔偿标准的争取上,针对保险公司压低精神抚慰金、住宿费、交通费等主张,卢扬超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司法实践,据理力争,争取法院酌定支持合理金额。此外,他还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认被告胡某X已支付47,000元,并在总赔偿额中依法扣减,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经过卢扬超律师的努力,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判决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承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某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同时,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了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这一案件不仅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充分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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