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执业背景
李宏瑞律师在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主办律师,服务地区为吉林长春。他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过100起,还参与了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涉及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尤其擅长故意伤害案件辩护,曾获得二审改判无罪的效果,其办理的案件多数能获得二审改判、不起诉、缓刑以及从轻、减轻处罚。他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刑事辩护服务。
销售有毒食品案
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被告人某某因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诉讼。
精准辩护过程
接受委托后,李宏瑞律师以“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核心辩护目标。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全部情节。通过深入分析案情,制定了针对性辩护策略。从犯罪情节轻微、法定从宽情节、酌定从轻情节、缓刑适用可行性等多维度展开辩护。庭审中,围绕辩护要点,结合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充分沟通。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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