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与执业履历
尹艳华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和文学双学士学位。自2012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十余年。她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合伙人,滨城区优秀律师,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她还拥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丰富的教育背景和任职经历为她的法律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刑事辩护佳绩
在刑事辩护领域,尹艳华律师深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刑事领域,承办过数百起疑难要案。在陈某某700多万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她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会见并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在取保申请未被批准后,某安提请批捕时,申请不予批捕,最终在第37天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案件移交审查起诉后,历经两次退补,她抓住各嫌疑人之间供述的矛盾之处,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过反复沟通和听证会争取,最终某检对陈某存疑不起诉。
赵某某电信诈骗案里,赵某被以诈骗罪起诉且检察机关给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建议,赵某拒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尹艳华律师认为赵某不构成诈骗罪,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公诉人变更起诉罪名,一审法院判决赵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省厅督办的朱某某涉卡案二审中,辩护人提出部分无罪、部分罪轻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朱某两罪并罚四年三个月、罚金十五万。二审中,尹艳华律师继续代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一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万。
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从侦查机关列李某某为第一犯罪嫌疑人,到审查起诉机关变更为从犯起诉,最终审判机关判处缓刑,为被告人争取到理想结果。崔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尹艳华律师依法做无罪辩护,最终审查起诉机关做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不起诉的决定。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原本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期,她从证据出发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七年的判决结果。
这些案例体现了尹艳华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极致钻研和对法律的绝对敬畏,她总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点,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这些案件的共性在于,尹艳华律师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证据,通过合理的辩护策略和充分的沟通,为当事人减轻刑罚或争取无罪、不起诉的结果。
婚姻家事温情服务
尹艳华律师深知婚姻家事纠纷背后的情感纠葛与民生需求,将刑事领域的严谨逻辑与实战经验延伸至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暴力维权、遗产继承等案件时,她既保持法律人的专业理性,又怀揣同理心洞察当事人的情感诉求。
在某起婚内一方涉嫌重婚罪的离婚案中,她不仅协助当事人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涉案资金的界限,避免无辜方承担责任,还通过严谨的证据论证,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针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她既代理刑事部分的辩护,又同步处理离婚及损害赔偿事宜,实现刑事与民事权益的全方位保障。她在婚姻家事案件中,能够将刑事辩护积累的证据分析能力与司法实践经验运用其中,精准梳理案件脉络,为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以被告人刘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被告人刘XX系山东高速XX分公司退休职工,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认定其为从犯。
尹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她重点围绕多个方面展开辩护。在精确指控金额方面,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存在计算不精确之处,如“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存款不应计入刘XX名下业绩,客户之间的“对冲”款项应予扣除,刘XX以自有资金投资不应计入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部分集资参与人仅有合同无银行流水佐证的投资真实性存疑不应认定,刘XX代领后转交给客户的利息及案发前已返还给集资参与人的部分获利应从非法获利总额中扣除。
在厘清违法所得范围方面,针对价值35万元的XX车奖励,提出该车系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置换所得,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在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方面,强化公诉机关已认定的从犯情节,强调刘XX仅为基层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并提交刘XX账户交易明细、部分集资参与人出具的谅解书、刘XX向王XX的还款收条、亲属关系证明等证据。同时,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虽未被法庭采纳,但尽到了全面辩护的职责。
最终,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犯罪金额方面,确认审计报告已按“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部分项目进行了扣减,“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但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认定XX车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部分退赃退赔并获部分受害人谅解、有查封财产在案等从宽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尹艳华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辩护策略的有效性,通过精准聚焦于金额核算、违法所得界定以及全面挖掘从宽情节,有效说服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从犯地位及多种罪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尹艳华律师无论是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据理力争,还是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温情护航,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她不唯权、不唯上,在案卷中抽丝剥茧,在法庭上仗义执言,用专业与负责践行初心,是当事人心中兼具力量与温度的“法律护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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