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是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其具备多重身份和职务,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同时还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其执业理念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件处理总量与领域分布
自执业以来,陈俊全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在案件类型分布上,他深耕刑事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且刑事案件约占相关案件总数的70%。除此之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表明其业务领域较为广泛,既能专注专业刑事辩护,也在多个民事类型案件中有所涉猎。
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陈俊全律师常年担任大型国有企业及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这反映出其专业能力获得了这些企业的认可,能够为企业提供稳定、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应对日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与问题。
重要刑事辩护成果
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诸多重要成果。他成功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争取到不起诉结果;在李某涉黑案中,经过他的辩护,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还为杨某故意伤害罪案争取到不起诉;助力陈某猥亵罪案获得缓刑判决。这些案件涉及的罪名不同、情况各异,但陈俊全律师均能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理想的结果。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件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公诉机关指控七名被告人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持械积极参加斗殴,斗殴行为造成四人轻微伤的后果,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各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陈俊全律师提出两点辩护意见,一是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为本案起因是被告人蓝xx酒后的挑衅行为,属于“无事生非”,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的目的是寻求刺激等,其实施的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二是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综合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七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表示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被告人蒙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卢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蒙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蓝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韦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此案例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的精准分析和有效辩护。
获得荣誉与社会贡献
陈俊全律师获得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称号。这不仅体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能力得到认可,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在担任该调解员期间,他能够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沟通技巧,化解监狱罪犯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监狱管理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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