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可从主客观方面认定。主观上,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意图永久占有贷款,不打算归还;而骗取贷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常是为了获取贷款用于经营等,只是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 客观方面,两者虽都有欺骗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行为,但贷款诈骗罪的诈骗手段更为恶劣,且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骗取贷款罪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骗贷、采用的欺骗手段严重影响金融安全等。在司法认定时,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准确区分两罪。
二、怎样对骗取国家资金的数额进行认定
骗取国家资金数额认定需结合具体行为及相关罪名。在常见的诈骗罪中,骗取的资金数额就是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得的国家资金金额,包括货币、物品等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价值。若以伪造项目、虚报资料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所骗专项资金数额即认定数额。 若涉及多个环节骗取资金,各环节骗得金额累计计算。若存在既遂与未遂部分,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量刑情节;未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处罚较重的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部分作为量刑情节。司法实践中,要依据证据准确核算骗取资金数额。
三、怎样对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进行认定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修订),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需把握以下核心要点: 1.数额标准: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此处“直接经济损失”指金融机构因被骗取贷款而实际无法收回的本金及合理利息(不含罚息等额外费用),需以金融机构最终无法通过催收、担保实现(如抵押处置、保证人代偿)等方式挽回的损失为准。 2.时间节点:以案发时或侦查终结前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状态为准。若案发前借款人已全额归还贷款,或金融机构通过担保物足额受偿,则不认定为“重大损失”。 3.损失性质:需与骗取贷款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损失系因借款人的欺骗手段(如伪造财务报表、虚假担保等)导致金融机构错误放贷,进而无法收回资金所产生的损失,排除市场风险、政策变化等非因欺骗行为导致的损失。 实践中,需结合金融机构的催收记录、诉讼结果、担保物处置情况等证据综合认定,确保损失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注:以上为专业法律分析,具体案件需结合个案事实及证据判定。)
当探讨怎样对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做认定时,除了基本认定要点,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认定后涉及的量刑差异是怎样的,骗取贷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处罚更重,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收集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果您对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认定后的量刑、证据收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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