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是该所的合伙人。他于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服务地区为南宁,联系地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教育背景方面,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
从业案件数量及类型
陈俊全律师在执业期间展现出了丰富的实务经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均有涉猎。他深耕刑事和民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其在刑事领域投入了较多精力且有丰富的实践。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体现了其业务的多元化。
执业理念与职务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他身兼多个职务或称谓,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些职务不仅体现了他在行业内的地位,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公益和社会活动的态度。
重要办案经验展示
在陈俊全律师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有几起案件尤为突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林某某获得不起诉结果;李某涉黑案,经过律师的努力,最终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杨某获得不起诉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陈某获得缓刑判决。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展示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参与此案。
案件具体情况为,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蒙Xx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其辩护人陈俊全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一是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系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人,属于“无事生非”;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二是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包括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首;获得对方人员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综合考虑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最终,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积极参加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各被告人存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专业分析和辩护策略,从案件定性到量刑建议,都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和争取,为被告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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